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包工头刘某系挂靠在建筑公司的分包,并于2020年通过该公司承包某高速公路收费站工程。2020年3月11日,刘某雇请邓某等人进场施工,刘某则通过建筑公司农民工工资账户支付邓某等人的工资。2020年4月3日,邓某在手脚架上施工时,因手脚架固定不牢固倒塌,导致邓某从手脚架上摔下受伤。后刘某将邓某送到医院救治,事故造成邓某十级伤残。邓某受伤后,曾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并未支持其仲裁申请。后因赔偿问题,邓某与刘某、建筑公司、工程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以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某雇请邓某施工,邓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刘某作为雇主,在邓某上岗施工前,没有对邓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且对雇佣人员施工过程中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对造成邓某的损害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邓某的损失。故判决刘某向邓某赔偿损失。
因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建设工地谋生,但因建筑行业的特性,导致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作业中受伤的情况屡见不鲜,且这些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一旦工人受伤,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和补偿,陷入维权的困难。
本案农民工邓某受伤后,本想通过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进行维权,但该途径需要经过较多的程序,花费较多的时间成本,为尽快取得赔偿,邓某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该途径相对工伤认定程序较为简单,耗时较短,同时,走人身损害赔偿途径维权,农民工在起诉包工头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违法发包、分包的责任单位承担责任。本案充分体现了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受伤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维权的最佳路径,这样才能快速得到赔偿,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