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递过来一件新分的二审案件。保理合同纠纷——案由引起我的注意,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保理合同纠纷作为一个新的案由独立出来。
保理公司参与个人医疗美容消费?这可与我理解中的保理相差甚远。带着疑问我继续往下看,用办案系统查询检索,结果令人大吃一惊:民法典刚刚施行几个月,虽然仅有3件案件上诉至成都中院,但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的保理合同案件已达1600余件,且大部分涉及美容消费合同中的保理。
这个案子绝对不简单,法官的直觉告诉自己。我继续查询,发现越来越多的不合理现象。在成都各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医疗美容保理合同纠纷中,保理公司、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均与本地无关,而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管辖权确定为本市相关基层法院,消费者大多是在校学生或者刚刚毕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以该案当事人为例,手术时刚满18周岁,缺乏生活经验和阅历,没有工作收入,她签约的背后,既有美容机构利用了女性对自己容貌的敏感和脆弱,迎合性地为其设定容貌的期待和满足,又有保理公司为了借贷而不顾其经济承受能力积极促成协议的签订。
接下来该怎么办?
是按照证据表现形式,根据保理公司的格式合同,简单将其认定为普通保理合同纠纷处理?
不行,这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做法肯定过不了自己这一关!必须深挖下去。
我将案件背后发现的问题及初步思路向领导进行了汇报,他们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对这个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金融领域不正常不规范现象予以规制和警示,通过办理一个案件达到整治化解一批纠纷的效果。
接下来,通过审判、研究、讨论,合议庭初步判断,本案中涉及的合同虽然名为保理合同,但其中表现出来的合同目的与保理合同的根本要义完全不一致。保理合同旨在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盘活企业应收账款,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但该案中,保理公司承诺提供分期保理融资,为消费者创设超前消费信用后形成的超前消费应收账款模式,不仅实际参与到应收账款的形成,甚至对能否产生应收账款具有决定权;这种交易模式完全符合消费贷款的基本模式:消费者向贷款方提出贷款申请,贷款方对消费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因此,穿透性的审查后,这种“美容保理”就是一种变相的消费贷款模式。
为了把案件办得更扎实,成都金融法庭邀请了高校学者、专家、金融监管部门、保理行业协会代表等共同参加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该案所反映出来的经营模式,就是“名为保理,实为消费贷”,只不过手段更为隐蔽。面对医疗美容产业急速扩张背后无序滋生的“伪保理”现象,人民法院应当拿出明确态度,通过否定性裁判,遏制商业保理中的变相吸存、借贷等非法营业行为,避免商业保理成为助长过度借贷与诱惑消费的不当工具,促使其回归融资工具本质。
最终,二审判决通过深挖“美容保理”本质,否定了这个案子的保理合同性质,明确该案是借新型金融服务之名行借贷之实。二审判决作出后,我和团队迅速梳理了该案所涉及的法律要点,借助庭务会、专业法官会议和全市法院改发案件分析会等多个平台,交流审判经验,统一裁判规则,对外则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宣示司法的明确态度。成都两级法院受理的这类保理合同纠纷,从上一年的1900余件迅速下降至462件,且基本以撤诉结案。今年以来,成都两级法院受理的涉医疗美容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更是下降到10件。
莫看江面平如镜,要看水底万丈深。只有拨开表象的迷雾,发现案件背后的本质,才能做出恰如其分的裁判,彰显明白无误的司法态度,也才能真正做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这不仅需要一双“慧眼”,也需要更宽的视野、更强的责任心。减法就是加法,案件数量减了,社会治理加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