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裁判文书说理涉及彰显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关乎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谓小中有大、意义重大。”尽管如此,但对于裁判文书为何要说理、裁判文书如何说理、裁判文书的说理是否充分以及说理质量高低如何评判等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未达成共识,需要进一步探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刘树德付梓面市的《裁判文书说理原论》直面裁判文书说理的痛点与难点,可以说为裁判文书说理模式提供了智慧和方案。
对于裁判文书说理,该书作者从“概念论”“本体论”“方法论”“制度论”“具象论”等不同维度作了系统性的诠释。作者从五个维度全面揭示了当前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主流学术观点、作者对此作出的评价并进一步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通读此书,笔者对裁判文书说理这一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感悟。裁判文书说理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其不单单是法官进行案涉裁判文书的写作,更包括了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等内容。不仅包括宏观层面制度体系的重塑,中观层面裁判文书责任制度,也包括微观层面如何处理少数意见公开制度等问题。此外,“不可能有超越庭审说理实质性内容的裁判文书说理”。作者在强调裁判文书说理的同时,也没有忽视裁判文书说理是基于案件说理,围绕当事人进行说理,重视与当事人的互动。在当下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裁判文书说理要基于个案说理;另一方面,裁判文书说理要具有超越个案的价值和意义。
“裁判说理是一项系统的法律工程”,这是该书的一个核心观点。作者从五个方面对该核心观点展开了较为翔实的分析论证:一是从概念论的角度对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范畴进行辨析;二是围绕证据说理问题,从法源角度探讨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三是对裁判文书说理中涉及的非法源性说理依据进行了研究,包括道德话语说理、法律学说说理、指导性案例说理;四是从具体裁判文书说理出发,探究其背后的制度原因;五是利用相关争议问题如“‘但书’适用的说理”“被害人过错适用的说理”切入,对裁判文书说理进行“教学”。简而言之,本书对裁判文书说理理论和方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
《裁判文书说理原论》的前两章重点阐述了裁判文书说理的概念、梳理了裁判文书说理相关文件和学说。作者进一步比较分析了裁判文书说理域外模式和中国模式。从中可知,“裁判文书,旧称‘判词’,又称‘例案’文章,具体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掌理司法权的机构依照诉讼程序对具体纠纷进行裁断的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记录。”裁判文书说理既有实体层面的说理,也有程序层面的说理。前者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后者体现在程序性的内容表达中,是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说理事项。本书始终秉承实体和程序相辅相成的论证路径和逻辑,二者缺一不可。
关于裁判文书说理,作者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立场,密切关注各级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创新举措和学术界有关裁判文书说理的研究成果。因本职工作的需要,作者执笔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导意见(稿)》,经过多次专家论证,座谈会讨论修改完善,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6月1日发布(法发〔2018〕10号)。因此,作者在《裁判文书说理原论》一书中,对裁判文书说理的界定,裁判文书的结构安排与裁判文书说理的关系,裁判文书说理与法律论证及法律解释方法的关系,裁判文书说理制度体系的构建等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深入研究。《裁判文书说理原论》一书对裁判文书说理质量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等会产生积极影响。
如何在我国司法语境下提高裁判文书说理的质量,将裁判文书说理融入制度中,是《裁判文书说理原论》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作者认为,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体系需要重塑。“裁判文书是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节点,说理是裁判文书的实质和灵魂部分。”作者从裁判文书说理的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完善,说理责任制度的构建等方面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进行了设计。再好的裁判文书说理,也要有制度作为保障,需要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否则会对司法的权威与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设计和重塑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
裁判文书说理不仅需要进行基础理论的研究,制度体系的重塑,也离不开实证研究的支持。该书引用了大量的司法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对裁判文书说理进行实证分析,利用图表对数据进行直观地展示。基于数据的理性思维契合未来司法大数据的发展方向。这是将来裁判文书说理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这体现了作者在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既重视案件本身的说理,又能够具备数据理性思维,利用数据分析成果佐证裁判文书说理。
“改革开放40余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停止探索和完善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脚步。”裁判文书说理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说理的改革与研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裁判文书说理需要循序渐进,实事求是地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展开。《裁判文书说理原论》一书的出版,无疑为裁判文书说理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值得法律工作者和对裁判文书说理感兴趣的每一名读者阅读。唯有将裁判文书的事理、法理、情理、文理说好,才能推动司法改革的更深层次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