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中院出台22条工作举措 生态环境修复助力筑牢粤北生态屏障
2023-04-21 10:30: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慧辰 张远平 黄健婷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机制的意见(试行)》,提出22条工作举措,促进环境资源类案件生态修复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筑牢粤北生态屏障。

  《意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原则,就生态修复案件适用范围、修复方式、修复标准、验收流程等多方面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意见》指出,法院在受理涉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时,应查清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程度、生态修复工作的可能性,适用禁止令、裁定先予执行等保全措施,防止损害扩大。针对破坏森林资源、破坏水产资源、毁坏河道、破坏山体等4大类生态环境受损案件,依法判令被告人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固坝填石”“削填引种”等方式进行修复;对无法或不适宜原地原样修复的,可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修复。

  《意见》完善了修复督促评估机制,要求修复义务主体在修复前报告修复计划,修复后报告修复完成情况,并由法院邀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对受损生态修复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对拒不履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用于委托第三方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行为。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和监督管理薄弱环节,评估环境风险,及时向相关行政单位、行业组织发送司法建议,防范和堵塞生态环境治理漏洞。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