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执行现代化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
2023-04-13 08:36: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腾飞 苟应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符合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求,与新发展格局相配合,民事强制执行法需要转型至“执行现代化”,确保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高质量发展需求相协调。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则是推进执行现代化的关键举措。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障民事执行,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在整合我国现行民事执行规则的基础上,确立了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执行新机制,这主要体现在现代化的执行服务、执行管理和执行实施三个方面。

  一、现代化的执行服务

  现代化的执行服务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将民事执行从一种“国家高权”转型升级成一项“公共服务”,这种服务特性包括及时性、高效性和中立性等不同方向的具体要求。例如,执行服务的中立性要求执行机关在开展执行工作时不偏不倚,既要确保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也要保障债务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依法、高效执行水平。与此对照,为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条确立了执行比例原则:“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

  比例原则强调公权力的行使不得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应划定公权行使的合理边界,保护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就此而言,比例原则实际是所有国家行为的指导原则。民事执行作为一种以强制方式来实现或保全私人债权的国家程序,执行行为是执行机关行使国家公权力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具体展开同样要遵守比例原则的合适性、必要性和衡量性要求。

  具体而言,执行法院在实施执行行为时,既要保证及时、高效、持续地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也要避免成为债权人滥用权利的工具。执行法院在对债务人采取执行措施时,需要审酌债务人的资力状况,衡量债务人因受强制执行而遭损害与债权人所欲实现权益之间是否明显失衡,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采取灵活、适当的执行措施,而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由此,执行比例原则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思维方式或者观察视角,而是一项能够在具体制度当中发挥实际作用的约束性原则。例如,对能“活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尽量不进行“死封”,以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又如,执行法院在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时,如果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没有重大影响,就可以允许其使用。“放水养鱼”远好过“竭泽而渔”。

  二、现代化的执行管理

  现代化的执行管理强调通过信息技术和组织制度提升管理实效,保障执行操作合规。在现代社会,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入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型科学技术不断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信息化正在成为民事执行程序良性运行的基础。执行信息化特别是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将所有执行案件纳入节点管理,确立执行行为标准,实现执行权运行的规范化,有效减少和杜绝传统执行管理方式下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的执行指挥管理系统,信息化的执行管理主要包括服务、支持执行工作,管理、监督执行案件,指挥、协调执行力量三个方面,基本实现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扁平化、集约化、可视化、规范化、智慧化管理。例如,对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包括执行案件信息管理、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执行案款监控、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管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监督、执行案件督办等多项内容,有效提高了法院内部执行系统间的融合性和衔接性。

  为充分回应现代化的执行管理需求,《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条创新规定“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充分运行现代信息科技”;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将执行当事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限制消费、失信惩戒、执行裁判文书等信息向社会开放,对依法应当由案件当事人知悉的信息通过信息化方式及时向其推送”;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与持有主要财产、身份信息的组织建立信息网络平台,通过在线方式进行财产调查。有关组织反馈的电子查询结果与纸质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现代信息科技系统与民事执行系统的结构耦合,不仅可以有效提升执行质效,还可以让执行人员从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缓解人案配比压力。

  三、现代化的执行实施

  执行实施是法院执行工作开展的关键环节,是推进执行现代化的主要场景。现代化的执行实施要求按照信息化和制度化的执行体系实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发现、查封和换价。在可供执行财产的发现上,需要强化被执行人财产开示义务、申请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义务,保障执行法院的财产调查权。在这方面,《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要求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执行所需要的财产、身份等信息;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报告其当前财产情况和信息;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发出律师调查令,以此实现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三方共同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而在信息化技术的推动下,随着“总对总”“点对点”“点对总”等执行查控系统的建立健全,自动化、网络化的执行查询、控制、扣划体系实现了协执单位全覆盖、查控扣环节全覆盖、主要财产形式全覆盖,执行财产网络查询逐步取代“登门临柜”办案模式而成为一种基本运行方式。对于可供执行财产的换价,现代化的执行实施更强调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司法程序的完美结合,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的智慧和创造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全面开展,带来了执行变价方式的革命性变革。强制执行由系统封闭走向认知开放,司法拍卖的公开性和参与性逐步升级,有助于减少和杜绝传统司法拍卖制度中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对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变价不动产,应当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平台进行,但是不宜采用此种方式的除外”,将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执行变价的首选方案,贴合了执行现代化的转型要求。

  现代化的执行实施还强调执行流程自动化、智能化运行,通过裁判文书不履行自动触发执行立案等业务规则、联动机制,借助智能办案系统实现自动抓取案件信息,自动形成执行法律文书,以此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简化法官事务工作流程。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推行的终本案件智能合约系统通过数字化和智能化手段,对执行人员权限进行分级管控,基本实现由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算法程序对执行案件进行全面和多维管理,智能合约提供的案件信息自动采集、点对点复查自动启动、财产信息自动反馈、可执行财产智能查控功能,有效避免了传统办案模式下人工复查的疏漏,通过高频次、自动化的查询将执行人员从机械性、重复性事务工作中解放出来,大幅提升了终本案件的办理质效,实现了终本案件的整体智治。需要注意的是,自动化算法决策程序的嵌入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执行法官的主体地位,模糊执行工作的可归责性,如何在人类理性和算法决策间达致平衡,引导现代信息科技向善而行,则是执行实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必须回应的问题。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强制执行立法视野下的动产交付执行问题研究”(课题编号:19SFB302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社南京大学)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