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然,必须顺应自然。以往的生态环境审判建立在行政区划基础上,案件分散在不同区域不同的法院,但江海奔流不息,物种迁徙生存,广袤的自然并不以此为界。环境保护如果各自为战,就像一个病人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找不到根源,也治不好病。
长江生态环境司法如何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近期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法治深壹度》系列节目《环境司法护佑绿水青山》热播,以环境司法全景式纪实为展现,用镜头记录了江苏法院司法守护长江的生动实践。通过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把脉生态保护本质要求,依靠审判体系、审判能力现代化途径,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进行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全面实现了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保护、系统保护。
“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中,司法机关打破行政区划限制,遵循系统保护一体化治理的理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不断强化协同治理和互动协作。从安徽到江苏,顺流而下,纵跨千里;跨省调集警力,异地起诉审判,两省三地的公检法同频共振、通力配合;江苏法院判决,安徽法院修复,将生态修复资金用于安徽段长江生态修复,打破条框界限,破除区划分割,大江大河全流域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全面推开。这样的跨省移交生态修复费用,用于受损地的长江生态修复,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还是第一次。彰显了各地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更加注重对生态流域的系统修复和一体化治理,对今后人民法院跨域移交使用生态修复费用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在“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看到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不是简单地将原本分散在各个法院的环境资源案件放到一起,背后需要整个审判运行体系变化的支撑,如系统保护一体化修复审判理念的不断形成,审判规则裁判尺度的不断统一,不同行政区划法院之间司法协作机制的不断完善等。
“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采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发挥法官法律专业特长和人民陪审员常识常理与专业知识优势,较好地实现了审理专业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尤其对于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环境修复及行政监管责任等问题,考虑必须面面俱到。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的“互补式”专业化审判团队,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生态环境专业知识丰富的人民陪审员进行混编,在“法律与技术的碰撞”中实现专业法律知识和专门领域技能的升级,大大提升了审判效果。
在协作联动机制建立方面,东台法院先后与生态功能区域内11家法院签订司法协作协议,与检察、公安、国土资源、水利等9部门构建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通报联办等8项长效工作机制,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等6家法院签署《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打造“360°全景”生态保护与治理。正是这些制度、机制的建立,才让“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审判如此顺畅,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