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发现了卖油的“商机”,干起了“油贩子”的生意,结果在梦想的发财路上“栽了”。近日,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兵有期徒刑十个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淋有期徒刑十个月,鉴于王某淋在缓刑期内犯新罪,撤销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汽油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王某兵、王某淋多次通过陈某从外地购买汽油,用于批发经营。二人将购买的汽油存储于租赁的厂院内,并雇佣桂某浩、王某豪、郭某辉(三人另案处理),驾驶改装面包车向零售散装汽油点运送汽油。2022年9月15日,郭某辉驾驶一辆面包车往许昌市东城区鲁庄村运送汽油时,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民警抓获,并对疑似汽油的液体等进行扣押。2022年10月9日,经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汽油成分。经审计,被告人王某兵、王某淋共计向陈某娜转账9604874.00元,用于购买汽油。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兵、王某淋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兵、王某淋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被告人王某兵、王某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从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非法存储、销售散装汽油,不仅扰乱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极大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律条对于强化安全隐患源头预防,有效防范避免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建安区法院在此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