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典籍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探析
2023-04-07 08:54: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美英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人类发展就是使生产适应自然,不断改革,最后达到和谐状态。中国古代关于生态环保理念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众生平等”的思想对现代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其中有政策、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决定、命令、判例等,同时还包括古代皇帝和国君颁布的诏令等。相应地,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法律也有上述法律的各种形式,而且在各个时期有不同的表现。这些法律规范的施行,对古代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古代环境保护主要法律规范

  先秦时期——四时之禁。先秦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规范就是“四时之禁”。“四时之禁”源于“禹之禁”,完善于战国末年,集中记载于《吕氏春秋》《淮南子》《礼记》等历史文献中。“四时之禁”以“礼”的形式来表现古代中国环境保护思想的最为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并为后世朝代所重视,也是中国古代影响最为长久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在中国古代环境保护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核心的立法思想是“法天时,兴地利,导人和”,体现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养之有道,取之有时”“取之有道,用之有节”的基本原则,遵循“春生夏长秋收冬藏”的农业生产规律及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思想,并在其中贯穿着“以时禁发”的原则,把气候的变化规律和动植物的生长规律转化为人的行为规范,以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秦汉时期——田律。在湖北出土的睡虎地云梦秦简中的《秦律十八种》中,有一种法律称之为《田律》,主要是关于农业生产的各项规定,其中一部分就是专门讲环境保护的,它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从上面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它包括了古代生物资源保护的各个方面,从陆地上的草木、山林中的鸟兽、水泽中的鱼鳖到家畜养殖场及苑池等各方面均有所涉及。秦朝将对生物资源保护的规定放到关于农业生产的法律《田律》中,说明其这样做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保障农业生产。但是《田律》中的这些保护规定,又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其中的许多内容与农业生产并无直接联系,如关于禁苑的规定,纯属环境保护的内容。《田律》是中国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的环保法律条文,在世界环境保护史上也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隋唐时期——唐律疏议。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期,隋唐的法制也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是我国现存最完整的法典,其内容共有500个条文,其内容中有关于水资源的保护规定,其记载“诸盗掘堤防者,杖一百”。《唐六典》中对水资源的保护也有明确的规定,唐朝时期的法律规范中关于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较之于唐以前的各个朝代的规定都更为详尽和充实,这既是古代环境法制的重要进步,同时也是唐朝经济社会发展的反映。

  宋元明清时期——宋刑统和大清律例。在封建法制的发展过程中,宋朝是其中一个重要阶段。《宋刑统》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成为这一时期的代表法典,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以刑事法制的制裁方式而体现的。《宋刑统·厩库律》中有关于牛马牲畜的记载,《宋刑统·贼盗律》中以 “贼盗罪”的类罪名对盗草木、盗牛马等行为进行处罚。元朝时期比较完整系统的成文法典是《大元通制》,其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体现在有关农桑种植、禁屠以及禁猎等方面的规定。蒙古族这个以打猎放牧作为主要生活方式的民族,在接受中原文明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他们祖先原先粗放式的生活方式与温和的中原文明是很不协调的,进而开始注意禁屠和禁猎。《大明律》对罪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规定较轻,而对盗贼钱粮等事则规定较重,其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大清律例》是中国古代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集历代法律之大成。其有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不仅在律条中有一定的内容,同时在条例中也同样有相关的规定。其中主要包括对于禁止滥伐树木、禁止随意宰杀马牛以及关于河道的修筑和禁止侵占街道等方面的内容。

  诏令——中国古代法律的特殊形式

  在中国封建社会,诏令形同法令的共识自封建专制制度初建时就已产生。皇帝提出政令就要被写进法律,如有违抗就会受到惩罚。历朝政令虽名称不同、内容不同,但均“无非是指书面记载的皇帝的命令”。在中国古代,除了一些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外,环境保护的规范、政策还往往以皇帝诏令的形式予以颁布,主要集中在保护鸟兽鱼虫,禁猎、限猎、禁屠,禁贡珍禽异兽,放生,保护林木和植树,城市卫生以及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如夏代就有关于保护环境的立法记载在《周逸书》当中,汉宣帝把环境保护写入法律,《汉书·宣帝本纪》中载:元康三年夏六月诏曰: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

  中国古代环境管理和保护机构

  任何法律规范都依赖于国家施法机构的强制执行,我国是世界历史上最早设置环境管理和保护机构的国家。中国古代环境管理和保护机构承担着两大任务:一是“发”,即制定和实施山川、河流、湖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二是“禁”,即制定和实施保护森林、鸟兽、鱼虫的法律法规。中国古代自然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职能尚未分开,未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传说在尧舜时代就开始设置环境管理和保护官员——司空和虞官,西周时期在周王室和各诸侯国都已建立了初具规模的虞、衡机构,两汉时期设立了水衡都尉、都水,到隋唐时期环境保护和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设置了虞部和水部,宋元明清等朝代都基本沿袭了隋唐官制,设置虞部、水部或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等环境保护和管理机构。唐以后虞部、水部都成为中央政府的单位,具有较高的地位。我国的环境保护机构设立的时间之早、延续的时间之长、设置之完善,这在世界环保史上可能是绝无仅有的现象。

  中国古代的环境立法对大至山、林、田、苑、池、河、湖、沼,小至牲畜、野兽、花鸟虫鱼的保护,城市卫生的维护,堤坝、沟渠的修筑以及灌溉秩序等都有所涉及,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对于当时的环境保护发挥了一定作用,并为中国数千年农业文明和经济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从古人的智慧中汲取经验教训,通古今之变,华夏文明必将永远熠熠生辉。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