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十八万元不等;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被告人司某某等7人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同时,没收各被告人违法所得近17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从国内多家与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有联系的交易美股的“总部”取得美股交易账号,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设美股交易室交易美股,同时亦为他人提供交易场所、设备、软件、交易账号,组织他人在其交易室从事美股交易,并从交易人员的盈利中抽取提成。
2017年8月至2022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孟某某、孙某某与境外证券交易机构联系取得美股交易账号后,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设美股交易室交易美股,以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从事美股交易的“总部”,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从事美股交易的交易室,由各交易室负责人使用“总部”提供的美股交易账号利用交易室在当地交易美股;各交易室同时为他人提供交易场所、设备、软件、交易账号,组织他人在交易室从事美股交易。并收取手续费、从交易人员的盈利中抽取提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15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境内设立交易美股的证券交易机构,为他人提供交易场所、软件、交易账号,组织他人交易美股,从中收取手续费或从交易人员的盈利中抽取提成而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结合各被告人主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数罪并罚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等15人科以不同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