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他人身份骗取贷款 获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23-03-30 10:40:14
 

  中国法院网讯(胡圣洁)3月24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贷款诈骗案,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孙某与蔡某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5月初,孙某在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蔡某某手机中支付宝APP账号绑定的手机号,变更为自己的手机号。此后,孙某利用上述支付宝账户及蔡某某个人身份信息,通过电信网络向金融机构贷款,贷款资金合计人民币90172.85元。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孙某以“开网店需要人脸识别”为由,欺骗蔡某某进行人脸识别。期间,孙某还向蔡某某借得农行卡和工行卡各1张,用于接收贷款资金。截至案发时,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73184.8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身份骗取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已将上述借款全部偿还,可酌情从轻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