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鸣水)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
2022年4月至7月期间,赵某强(另案处理)联系上家,购买手机、电脑等工具,并让其父亲被告人赵某光以其名义租赁房屋作为工作室,雇佣被告人王某、孙某作为组长管理组员,并负责业务指导,雇用陈某、郭某、刘某、向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员工,被告人赵某光作为后勤保障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室员工的日常生活,包括员工出行接送、保管工作手机、看守大门等。
该犯罪团伙使用某交友软件账户,虚构包装成“白富美”或者成功女性身份,添加外国人为好友,按照上家提供的话术先假装认错对方的身份,再以交友方式取得对方信任,进而虚构在虚拟货币平台投资的事实,并将虚假的投资收益截图发送给对方,诱骗对方参与投资,让对方到某虚拟货币软件上购买虚拟币,并发送虚拟货币钱包地址给对方,让对方转账到该钱包地址上进行投资,再发送虚假的虚拟货币投资链接给对方,在对方点击链接后,便可控制对方的虚拟货币钱包。对方在前期小额投资时,该团伙会以小额返利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并鼓动对方投资更多的虚拟币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并通过发送虚假的收益图给对方,让对方产生投资收益增加的错觉,最终将对方虚拟货币钱包内的虚拟币转走占为己有。
2022年7月11日,被告人孙某、王某、赵某光和同案人陈某、郭某、刘某、向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统计,该团伙自2022年4月12日以来,发送诈骗信息共计144375条,其中被告人王某个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9602条。另查明,被告人孙某从赵某强处领取工资及提前预支非法获利,共计41000元,被告人王某领取工资7000元,被告人赵某光领取工资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赵某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发送诈骗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共计发送诈骗信息144375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王某、赵某光等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王某系诈骗团伙的小组组长,管理组员从事诈骗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光负责诈骗成员的日常生活、工作手机保管等后勤保障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