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戒尺”断案,学生犯错老师“怎么管”?
江苏泰州中院:法律为教师教育惩戒权划出了“标尺”
2023-03-20 08:46: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于波 张海陵 冯露
 

上图为泰州中院行政庭的法官们来到学校,结合具体案例,用“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对老师惩戒权和学生享受的合法权益进行宣讲咨询。陈戴涛 摄


  导读

  “斯文不可不敬”、“严管严教出高徒”一直是我国传统的教育理念。然而,因“严是爱,宽是害”导致产生惩戒行为进而引发的教师和学生及家长间的矛盾却时有激烈。有的家长因子女被老师实施教育惩戒而对老师心生不满,甚至施以威胁、侮辱、伤害等行为,加之少数地方的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位,使得教师队伍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一起状告泰州市某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案件背后涉及的正是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之争,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审理,并通过释法析理,阐明了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利,是维持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需要,为教师“敢管、愿管、善管”创造了良好条件。

  老师处罚学生 家校纠纷不断升级

  在班主任老师的眼里,小杨原本是一名成绩优秀的学生,并获评“三好学生”。然而随着课业的加重,小杨逐渐跟不上学习的节奏,并产生抵抗情绪,经常迟到早退,违反校规,还会莫名地和同学发脾气。

  在一次体育课上,小杨因站位顺序与同学小亚发生争执,小杨情绪激动之下打了对方一记耳光。小杨打人的行为被老师批评后,却坚持认为自己没错。等不来小杨一句道歉的小亚家长一气之下报了警。虽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调解结案,但小杨却渐渐被同学疏远。

  没过多久,同学小天也因对小杨不满,在朋友圈发布了几条针对小杨的侮辱性言论,小杨也报了警,但双方没能达成和解。最终,公安机关鉴于小天是未成年人,且认错态度较好,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在“打耳光”“朋友圈”等事件后,学校考虑到事情在学生中产生了不良影响,便将小杨的“三好学生”宣传照从公示栏中撤掉。没想到,这一教育惩戒行为成了压倒小杨和她父亲的“最后一根稻草”。

  小杨的父亲老杨认为,小亚、小天之前的行为是受班主任的教唆,怀疑老师存在教唆霸凌、非法拘禁、精神恐吓等违法行为,其先后多次找学校领导理论,反映班主任的班级管理方式存在问题。

  事情本是孩子之间的一些小矛盾,但却导致家长不断奔波投诉,教师也不能静心安排教学活动,学生的学习状态更是受到较大影响……

  最终,小杨也因无法安心学业,中考失利。这个结果让老杨对学校愈加不满,他认为学校滥用教育惩戒权,有体罚学生的行为,遂报警要求予以处理。这次,当地派出所在接警后调查认为,老杨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并对其进行了劝导。老杨却觉得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是行政不作为,于是一纸诉状将当地公安机关送上了被告席。

  深入走访调查 法院剖析潜藏矛盾

  “法官,请看我提供的这些证据。我女儿的班主任不仅让我女儿罚抄、罚站,还无缘无故把我女儿班长职务都给撤销了。同学欺负她,老师竟然恐吓、威胁,甚至非法拘禁她,报警也没用,请法院为我女儿主持公道!”老杨在法庭上愤愤不平地说。

  在老杨看来,女儿小杨从小乖巧听话,近期在学习上遇到困难,班主任不仅没有起到帮助的作用,反而不公平对待小杨,无故对小杨进行惩罚,激起了孩子的逆反心理。

  在学校看来,他们收到家长的投诉后,多次向家长进行了解释。教育主管部门也对学校、老师进行了约谈,但小杨始终对教育局、学校的处理不满意。学校也感到无能为力。

  随着对案件审理的不断深入,承办法官了解到老杨对学校、老师的不满大多来源于一些小事,比如班主任布置作业较多;对小杨进行罚抄、罚站等处罚;撤销小杨班长、大队长职务;将小杨“三好学生”宣传照撤掉……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说到底是老杨对于学校、老师教育的不满,并且没有能够正确认识学校教育的本质。

  纵观本案中学校及老师的一系列处理行为,均是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促使学生能引以为戒,认识并改正错误,并未超出教育惩戒的必要限度。对于确有必要实施的教育惩戒,无论是学校、家长还是社会都应当理解、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促使学生真正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行为,并能引以为戒。

  作为家长,应当在家庭教育中引导配合,真正让孩子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而不是动辄对教师的管理、惩戒行为予以否定、指责、投诉、举报,甚至要求公安机关等公权力的介入,这不仅严重背离教育管理和治安管理的初衷,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而且也会给孩子形成错误的导向。

  耐心释法析理 依法维护教师权利

  案件经合议庭讨论后一致认为,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为了国家、民族和人类社会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为教育创造优良环境,不能让教师在教书育人的同时“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对教师的合法正当教育惩戒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能让教师的正当惩戒行为受到过度追究。

  合议庭指出,作为学生家长,当然希望老师能关注到每一位学生的成长发展,也都期盼老师对自己的孩子做到因材施教。但对于老师个体而言,面对的是整个班集体全体学生的教育管理,根据设定的教育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活动才是其本职工作。

  同时,学校作为学生成长的第二个家,有责任根据实际状况确定教育理念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当家长与学校在教育理念上存在不一致时,双方都应秉持包容的心态,相互尊重、和谐沟通、求同存异,寻求观念上的最大公约数。即使在教育理念上不能完全达成一致,双方也应当彼此尊重,既不能违反教育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也不能随意贬低教师和学校在孩子心中的美好崇高形象,甚至引发学生与教师的对立情绪和抵触心理。否则,不仅有悖我国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也给孩子自身的学习成长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小杨父亲对公安机关的诉讼请求。考虑到父母之爱子女,则为之计深远,面对小杨在学校学习生活中的失利,老杨作为家长为之奔波,承办法官亦对家长的诉求予以了回应,希望老杨能够正确对待孩子的教育需求,正视教育理念的差异性,抛弃对学校和教师的成见,与学校教师充分沟通、共同努力,为小杨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好适应现阶段的学习生活。

  ■裁判解析

  惩戒异议应寻求内部管理救济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班主任老师对小杨的惩戒行为,法律上到底应该如何评价。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从法律规范层面上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内涵、原则、适用情形以及异议程序,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提供了法律遵循,也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划定了红线。

  教育惩戒行为是学校和老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其实质是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实施的内部教学管理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学校、教师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对于教育惩戒行为有异议的,一般应遵循内部管理行为的救济原则,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由学校或主管部门通过内部程序予以解决。在教育惩戒行为超过教育管理的合理边界,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时,方可由公安机关介入。

  本案中,班主任老师采取罚抄、罚站以及撤销小杨班长职务等一般教育惩戒行为,措施与小杨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并不具有伤害、报复小杨的故意,亦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明显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

  ■点评

  行使教育惩戒权有法规“标尺”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易 波

  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引导受教育者接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遵守社会规矩、发展智力和体力,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活动。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

  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内涵、原则、可实施教育惩戒措施的行为、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程序,并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划定了红线,教育惩戒权的行使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为教师“敢管、愿管、善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职业权利

  江苏省人大代表、兴化市少年宫主任 周 宇

  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人云:“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之敬学。”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为国家、民族和人类社会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为教育创造优良环境。教师惩戒权保证了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也是教师的职业权利之一,应当予以保护。

  当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教师对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惩戒,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坚决不得超出界限。当合法的、合规的、适当的惩戒变成了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则必须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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