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梯子致人伤 法院判决卖家偿
2023-03-17 10:41:57
 

  中国法院网讯(刘绮红 邓姚锐)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滁州某五金店赔偿消费者刘某损失。现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10月20日,刘某从张某某经营的滁州某五金店处购买了一架梯子。当日,刘某在使用案涉梯子摔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因与张某某协商赔偿无果,刘某遂起诉至琅琊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情及案涉梯子质量进行鉴定。

  经鉴定,刘某因外伤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浙江天茂达检测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认定涉案梯子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的规定,并且梯子的整体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不足,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8年10月20日,刘某在使用从滁州某五金店购买的梯子时摔下,并造成左胫骨下端骨折。案涉梯子经鉴定存在产品缺陷,故滁州某五金店作为销售者,应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使用梯子时未按照安全须知规范使用,梯子两侧没有人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事故部分责任。因产品缺陷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自身的过错是次要原因,故认定滁州某五金店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刘某自负30%的责任,依法判决滁州某五金店赔偿刘某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注意擦亮眼睛,购买有安全保障的正规产品,并在使用前充分了解商品信息,合理使用商品,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