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本是开心的事,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一女子到二手车行购车时,车行承诺车辆“无交通事故”,买车后发现是事故车,为此将二手车行诉至法院。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二手车买卖合同案件,认定二手车行构成欺诈,判令撤销合同,赔偿3倍购车款。
2021年4月4日,刘某因生活消费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贺州某二手车行向刘某承诺车辆来源合法、手续齐全,无交通事故等。2021年7月,刘某到4S店对涉案车辆进行养护,被相关人员告知涉案车辆为事故车、泡水车。为此,刘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检测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该网络平台检测公司检测涉案车辆为事故车、泡水车。刘某一怒之下,将二手车行诉至平桂区法院。经鉴定,该车符合事故车表现特征,存在切割、更换、修补事实。
被告贺州某二手车行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其具有查验车况和查阅车辆维修记录以确认车辆真实情况的便利条件,其也负有向购买者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的义务,但其未向原告刘某如实告知车辆曾发生事故,这一足以影响普通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车辆的重要情况,并在《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中承诺车辆“无交通事故”,且在交易过程中,安排他人以原车主许某某名义,与原告刘某签订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相关规定,认定该二手车行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了原告刘某提出要求撤销合同,赔偿其3倍购车款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被告贺州某二手车行不服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该案中,贺州某二手车行向原告刘某隐瞒该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修缮的事实,并指派相关人员冒充原车主与原告签订涉案协议,存在欺诈行为,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汽车作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汽车产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行驶在道路上要求具有一定的安全标准,车辆如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存在“切割、更换、修补”等重大修缮,将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引发不必要的危害。虽然二手车买卖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作为二手车行的经营者仍应诚信经营,在追求经济效益同时,真正承担起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企业社会责任。
消费者也应理性消费,在购买二手车前,亦应审慎、全面了解全车概况,必要时可对车辆进行相关安全检测后购买,以求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安全,不断满足高品质生活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