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胡蕾)据统计,我国网络平台上活跃着近70万的自由职业者,从现实情况来看,网络平台用工丰富了我国当前的劳动用工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但是在实践中屡屡出现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应有保护的现象。
近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马某系某配送服务公司派往一餐厅的骑手,负责外卖配送工作。2021年12月4日,马某在上班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某配送服务公司却主张马某的工作由该餐厅安排管理,其工资由外包公司(某活APP)发放,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马某受到的伤害不予赔偿。对此,马某先是在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关系仲裁,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马某与某配送服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配送服务公司不服,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在职期间与某配送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在2021年4月前,其工资由某配送服务公司直接发放至马某银行卡,2021年4月开始,因某配送公司的管理员在工作群内要求员工注册某活APP,马某每月的工资由微信里的小程序(某活)提现到其个人银行卡里。期间,某配送服务公司的管理员在工作群内向其员工持续发布外送防护操作指引、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注意事项,以及出门致电、送达沟通、离开致谢等服务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的工资发放单位虽变更为某活公司,但劳动关系的实际管理人仍为某配送服务公司,某活公司仅为其代发工资,并未履行劳动关系的其他法定义务,也未行使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某配送服务公司对马某的工作存在指挥、控制与支配的权利,马某的工作内容亦构成某配送服务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马某与某配送服务公司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具有人身和财产依附性,故判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某配送服务公司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外卖行业逐渐形成“平台+送餐员”的新型就业形态,和传统模式相比更为灵活、自主性更强,但因送餐员从业门槛低、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地点分散等特点,其与平台合作企业劳动关系的认定,比传统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更为复杂。
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往往不与送餐骑手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等其他形式合同替代,一旦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外卖平台以与骑手是劳务关系为由,拒绝赔偿,造成此类案件增多。
面对新行业带动产生的复杂劳动关系,作为法官,我们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在具体个案中,认真践行中央的“双保护”原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