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国际大循环中的话语权。推动制度型开放是我国适应对外开放新阶段的战略抉择,也是深化我国与世界合作的必然要求。我国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带来的发展红利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释放,必然要转向制度型开放。与此同时,西方发达国家正试图通过制定高标准经贸规则提高贸易投资壁垒,推行逆全球化的单边主义、孤立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全球竞争逐步从经济竞争演变为规则之争。
稳步推动制度型开放,能够塑造我国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提升国际大循环的质量,有利于推动共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更好地惠及各国人民。一方面,要积极适应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关注商品和要素生产公平,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国内外规则衔接力度,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谈判议程和制定过程,不断增强制度性话语权和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影响力,从国际经贸规则的接受者、跟随者转变为制定者、引领者。另一方面,要在高水平对外开放中统筹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在安全中促发展,在发展中保安全,落后是最大的不安全,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建构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有序扩大金融、教育等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制度型开放,稳步形成有利于资金、数据等关键生产要素跨境流动的制度体系。
创新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扩大行业开放的重要手段,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关键举措,更是制度型开放的主要标志。我国制造业对外开放程度较高,进一步开放的空间有限,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相对较低,是扩大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例,尽管拥有国内最精简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第一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但离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仍存在差距。要借鉴国际最高水平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创新完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内容与形式,探索实行两张清单一体化管理,着重提高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既增强发展动力,又促进深层次改革。此外,身处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开放,要坚持管得住才能放得开,将风险防控作为事关成败得失的最关键变量,要处理好利用外资和安全审查的关系,审慎放宽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准入,要利用新兴信息技术大力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安全审查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断提升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审查水平。
探索先行先试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我国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彰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决心。CPTPP是全球最高标准的多边自贸协定,是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代表。加入CPTPP要求国内经贸规则与CPTPP规则一致。然而,目前我国经贸规则与CPTPP规则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要对标CPTPP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存在较大挑战。DEPA是全球首个涵盖数字经济问题的专项协定,是高标准国际数字规则。我国作为数字贸易大国,应当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建构中承担重要角色,增强数字经济话语权,但对接DEPA规则同样面临较大难度。对此,要坚持渐进式的开放思维和以点带面的改革方式,积极发挥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压力测试实验室”的作用,率先对标CPTPP和DEPA高水平经贸规则开展高水平压力测试,为国家层面评估CPTPP和DETA作出贡献。
切实发挥好授权立法的作用。具有变通功能的授权立法,包括特区立法、浦东新区立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背景下先行先试和自主改革的主要工具,是实现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保障。其中,海南在拥有特区立法权的基础上,又被授予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可以涉及法律保留事项和行政法规保留事项。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如此大权限的立法授权,也是自由贸易港可以引领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底气所在。用好授权立法要遵循自贸区(港)建设的基本经验,促进经济发展是全世界设立自贸区(港)的共性目标。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导向,尊重经济发展规律,以特殊制度安排获得特殊竞争优势。在此过程中,当通过制定配套制度的方式先行先试高标准经贸规则,不断探索制度创新,持续推动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的制度体系,稳步建成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作者系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海南省委党校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