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海星)免费检测肤质、体验美容项目、领取化妆品小样,这些是美容院工作人员在街头推销时的常见套路。一次抱着侥幸心理的免费体验,或许会成为一场令人掉以轻心的“鸿门宴”。
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美容诈骗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谢某、喻某共同退赔剩余四受害人共计2.34万元。
被告人谢某和喻某作为团队中的美容师,到威宁某美容店帮助搞一次宣传促销活动,谢某担任此次活动的经理。导购人员以免费检测皮肤为由,将有意愿检测皮肤的顾客带到美容店内,谢某、喻某等美容师负责接待顾客,同时通过聊天询问等方式了解顾客的收入情况,并推销美容项目。
在为顾客舒某等人做祛斑项目的局部效果体验时,让受害人躺在美容床上,将受害人眼睛盖住,用化妆品将受害人半边脸弄白,用抹有眉笔黑色素的棉签在受害人该半边脸上涂抹出黑点,成功将受害人脸弄成“阴阳脸”后,向受害人谎称受害人脸上的黑点系其从受害人皮肤里面提出来的黑色素,免费体验并不包含将提出的黑色素祛除,不使用其美容项目将无法恢复。
在给受害人心理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下,要求受害人支付高额费用处理本不存在的“皮肤问题”,甚至在受害人予以拒绝,要求还原其皮肤状态时,仍以不及时使用其祛斑项目,提出来的黑色素会扩散,甚至会产生严重的皮肤问题,将受害人按到美容床上不让离开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威胁”,直至受害人担心、焦虑、害怕,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脸部皮肤问题严重,同意支付高额费用购买 “美容服务”为止。谢某、喻某及其团队采用这种“美容消费陷阱”诈骗合计11.85万元。
威宁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喻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