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占比日益增加。除了易保存、易传输等优点外,电子证据同样具有易被篡改、易被删除等缺点。但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诞生,这一情况发生了改变,区块链技术天然具有难以篡改,伴随时间戳等特性,对于其他电子证据具有极大的优势,因此区块链存证技术在电子证据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随着区块链证据的使用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等司法文件中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区块链证据的规定。在此,笔者尝试梳理区块链存证的相关原理和规范,归纳实践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区块链存证的基本原理与相关规定
区块链存证技术是区块链运用于司法领域的重要突破,区块链技术主要是利用共识机将依附于区块链的每个区块通过时间戳层层嵌套形成链式数据结构,在数据运行过程中,系统内所有的信息和交易记录数据都会被记录,以实现后期对链上数据的追踪。每一个节点都对应一个固定的时间值,例如,运用底层设计分布的节点进行链入时,交易1通过系统运算会产生一个哈希值1,交易n通过系统运算后会产生一个哈希值n,下层节点会自动记入上层节点录入的哈希值,即为Hash1-n,从而实现系统数据不可篡改性和去中心化。正是由于上述性质,当区块链节点越多,则区块链的安全性越高。
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几乎不可被篡改的特性,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存证将具有天然的优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文件予以充分肯定,例如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在实质层面推进了区块链技术存证在证据领域的适用;2021年6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确定了区块链存证电子证据的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2022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的要求。
二、区块链存证的实际问题
1.区块链存证的平台和标准仍有待进一步统一。目前,《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虽然在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规定了关于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异议审查办法,确立了“(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四项标准中除第二项系审查当事人与区块链平台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外,其余三项均仅规定参考国家或行业标准,但尚未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与“有关规定”的具体所指,缺少可以明确适用的具体办法,实践中多地法院适用的是不同的审查标准,可能影响区块链存证实际作用的发挥。部分法院认为,存证平台应当具有电子认证许可才符合规定,而有些法院则认为没有该许可也不能否认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此外,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资质确认标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2.法官作为法律工作者对区块链技术的知识匮乏。根据一项针对已经搭建司法区块链平台的法院的700余位法官的调研显示,只有24.02%的法官对区块链技术比较了解,而其他法院的法官了解区块链技术的比率则不到3%。91.2%的法官会在当事人未主动强调区块链证据的属性时,将区块链证据视同传统电子证据进行常态化审查;有73.52%的法官因对区块链认知不足,由此产生了不信赖感,或者对区块链证据产生规避心理。其次,一些对区块链技术有基本了解的法官存在盲目信赖区块链证据真实性的倾向。区块链证据在区块链平台中确实具有极强的不可篡改性,但并非所有的区块链证据都是完全产生、存储在区块链平台,在入链前的真实性并不能保障。大部分法官之前的学习与经历都与法律相关,但区块链技术是近几年新兴的科学技术,虽然不能强求法官都能对区块链技术有足够的了解与信任,但作为案件中法律的适用者、证据的审查者,当法官对区块链存证不了解、不信任时,在一定程度、范围或时限上,区块链存证的适用也可能陷入困境。
3.区块链存证也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没有任何一个系统是绝对安全的,同样,区块链存证也是存在可被篡改的可能性的,其中包括51%的算法攻击与算法黑洞性。首先,当控制者可以掌控超过51%的计算能力时,该控制者就可以修改区块链上每一个节点的数据,即可以篡改任意的存储内容。“The DAO”案已经打破了区块链技术存储信息不可篡改的“神话”,而近年来,在金融领域通过掌控超过51%计算能力来篡改数据的案例日渐增加,虽然目前司法区块链没有任何报道指出有被该种方式攻击的相关案例,但可以预见也将面临相同的风险,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其次,系统性黑箱是隐藏在系统内部的缺陷,目前计算机软件系统每1000行平均具有25个代码错误,区块链存证系统作为计算机软件代码也当然不可避免代码错误的可能性。
三、区块链存证的完善路径
1.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联合相关技术部门建立统一的区块链存证平台,明确区块链存证平台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5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但该意见仅计划于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并没有具体指出建立统一的区块链存证系统。在制度设计上处于“建立健全标准规范体系”的要求阶段,并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出台。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既有规范和实践优势,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联合相关技术部门建立统一的区块链存证平台,具体从“设置区块链存证平台准入门槛”“规范区块链存证操作流程”和“目前区块链证据审查标准”三个层面着手,完善制度设置,规范区块链存证技术。
2.组织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区块链技术学习。面对日新月异的技术变革,法律人需要抱有终身学习的理念。现代证据制度的核心是承认法官或其他事实认定者在事实认定上的自由心证,提高法官、法官助理等司法工作人员对区块链技术的了解也更为符合现代证据制度的要求。因此,有必要组织加强司法工作人员对区块链技术的学习、理解和司法应用。
3.根据区块链证据的生成方式确立不同的真实性检验标准。根据证据法的普遍原则,证据提出者在论证证据可采性问题前要证明该证据系其主张的证据即证据的辨认和鉴真。区块链证据可以根据产生方式不同分为“生成型存证”与“转化型存证”。生成型存证即该证据系区块链上产生,转化型存证即该证据为区块链外产生并上传入链。生成型存证的数据皆有对应时间戳,难以篡改,具有自我鉴真的能力,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时,可以认定其具有可采性。而转化型存证虽然也属于区块链证据,但区块链技术仅能保证其入链后难以被篡改,该证据入链前是否已经发生改变无法通过区块链技术得知,应当由证据提出方进行证明。同时,应警惕51%的算法攻击和算法黑洞性问题,通过运用证据法原理和相应规则,在不断更新的高科技加持下,合理排除区块链存证被篡改的可能性和风险。
(作者单位: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