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推动发展区块链技术,司法领域也迅速涌现出一大批区块链应用产品。但在一定时期内,区块链技术存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存在发展目标不明、功能定位不清、技术路线选择不统一以及制度保障缺失等诸多问题,导致区块链技术尚未在司法领域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优质公共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区块链技术能够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和服务于司法确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
一、发展目标和场景需求
区块链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分布式网络、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集成的新型数据库软件,通过数据透明、不易篡改、可追溯等特征,有望解决网络空间的信任和安全问题。区块链不仅仅是技术革新,同时也是数据治理模式的革新,它兼顾数据安全和数据开放共享,为提升社会互信、实现价值互联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抓住区块链技术融合、功能拓展、产业细分的契机,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实际上,区块链技术早已悄然融入司法领域。自2017年起,各级法院就开始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展开了积极的探索,相继搭建了多个区块链平台;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存证手段进行了确认。但是迄今为止,实务界和学界的关注点大多集中在区块链存证的问题,对于如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更广泛的司法场景,通过改革司法数据治理模式来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办案效率、加强司法协同等方面的问题,还缺乏系统化的设计和研究。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提出了“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与社会各行各业互通共享的区块链联盟,形成较为完备的区块链司法领域应用标准体系”的总体目标,并且分别从底层技术功能、业务应用场景以及司法服务社会三个层面,首次对区块链司法应用的发展目标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划,标志着人民法院区块链建设正式进入系统化论证和建设阶段。与此同时,《意见》还从四个方面详细描述了人民法院对区块链应用的场景需求,具体包括:充分运用区块链数据防篡改技术,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区块链优化业务流程的重要作用,提高司法效率;充分挖掘区块链互通联动的巨大潜力,增强司法协同能力;充分利用区块链联盟互认可信的价值属性,服务经济社会治理。
由此可见,在经过前期大量的探索和研究之后,人民法院对于如何将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领域已经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思考。不再局限于将区块链仅仅作为确保数据不被篡改的存证解决方案,而是对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时序数据、集体维护、可编程和安全可信等技术特点予以充分挖掘,推动以智能合约为代表的更多类型的区块链应用能够为司法所用;依托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构建起去中心化的节点间信任关系,降低沟通成本和信任成本,提升人民法院办案效率,增强司法协同能力;通过在不同区块链之间建立跨链联盟,将人民法院区块链的作用向外辐射,助推司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治理。
二、技术路线的选择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底层技术框架,在金融、科技、社会治理等多领域都具有普适性。但司法活动有自身的工作特点和规范要求,即便是其他领域业已发展成熟的区块链应用,也无法通过简单移植就能为己所用。因此,人民法院在建设和开发区块链系统和应用平台的过程中,应当从司法业务的特点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出发,审慎选择与司法活动相适应、相兼容的技术路线。
首先,作为服务于司法活动的区块链应用,不宜采用完全去中心化的结构。尽管“去中心”是区块链技术最显著的技术特点,但是同时也会导致原“中心”权威性减弱甚至丧失。如比特币采用完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结构,并通过“多数共识机制”实现投票决策,其目的就是要在没有银行作为中心机构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实现货币的可信交易,即完全取代银行的地位和作用。然而,无论是法院业务还是社会治理,运用区块链技术的目的并不是要彻底替代某个法院或者职能机关的职责,而是要借助区块链的数据防篡改功能以及节点间的信任关系,提升各节点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也可以利用这种信任关系,降低法院内外信息流通、信息校验和信息互认过程中消耗的“中介性”信任成本,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对于司法区块链而言,“去中心”更适宜被理解为“多中心、去中介”。
其次,可以以联盟链作为人民法院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模式。迄今为止,区块链技术共演化出三种应用模式,即公共链、私有链和联盟链。其中,公共链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任何节点都有权参与链上数据的读写、验证和共识决策,比特币就是公共链最典型的代表。私有链是完全中心化的区块链,链上数据的读写权限依然由中心机构控制,并按照需求对外开放部分读取权限,这种模式适用于特定机构的内部数据管理与审计等。联盟链则是部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共识过程不是节点投票,而是由预定义的一组节点控制,适用于多个实体构成的组织或联盟,因此也被称为“多中心化”的区块链。在《意见》对总体目标和场景需求的描述中,多处提到“联盟链技术”“区块链联盟”“跨链联盟”等功能,均符合联盟链的技术特征。同时,前文所述“多中心、去中介”的结构特点,也属于典型的部分去中心化区块链。因此,联盟链显然是人民法院建设区块链时最合适的应用模式。
最后,在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的建设过程中,应将智能合约作为最核心的应用功能,予以重点开发和建设。智能合约,是指部署在区块链上的去中心化、可共享的程序代码,用以执行与特定情景需求相对应的程序化规则和逻辑。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的智能合约能够在不依赖任何第三方或中心机构监督的情况下,自动在双方之间完成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具有不可随意篡改撤销、信息透明可信、协议自动执行和强制履行等特点。《意见》在总体目标以及利用区块链优化业务流程、服务经济社会治理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中,多次提到“智能合约”,足见对这一功能的重视。将智能合约融入法院内外部各项业务流程之中,可以有效控制人为因素造成的不确定性,消除不必要的中介性成本,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协同的效率,全面增强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和服务社会的效能。因此,应根据法院各项业务流程的实际场景,着力开发契合业务逻辑、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安全可控、公开透明的智能合约体系,并以此作为区块链技术驱动法院业务自动化、智能化的核心功能。
三、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区块链是一项快速发展的新技术,在期待它能给司法效能带来重大性变化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技术使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例如,区块链“去中心”的结构特点,会对法院等原有“中心”的权威性带来挑战;分布式系统存储成本高、数据传输速度慢等固有技术缺陷,以及司法人员对新系统的学习和适应周期,都可能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大量司法信息和个人信息在通过区块链实现开放共享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安全风险;依托智能合约等技术应用构建起的自动化、智能化处置场景,如果其预先设定的程序逻辑存在错误或者运行过程中出现技术错误,则可能带来十分隐蔽的系统性法律风险,给司法准确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带来严重的破坏。
因此,在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区块链建设的同时,必须同时注重对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尽量避免区块链自身的技术风险给司法带来负面效应。一是要准确界定人民法院联盟链上各节点机构的权责范围,严格规范各类行为,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以适应区块链建立起的全新信任模式。二是尽快出台统一的人民法院区块链标准体系,涵盖数据安全、链上链下同步存储、数据格式和结构、接口和系统兼容性等与区块链平台建设和运行密切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为各级法院提供科学引导,确保系统平台的安全性、兼容性和高效性。三是建立完善的技术审查机制,对智能合约等自动化、智能化程序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严密的监督,并确保对当事人权利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关键环节都有相应的救济程序,确保所有机器或算法决策始终受司法程序合规的严谨性所约束,切实避免将司法决策权完全让渡给系统,造成司法不公。
总而言之,《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人民法院区块链司法应用建设的全面启动,从最初的移植、借鉴,到正式走向贴合需求的定制开发阶段。这期间不仅要时刻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做好技术开发,在不增加学习成本的情况下,让技术尽快落地。而且要始终贯彻制度先行的理念,用制度引导区块链应用的具体逻辑设计,避免各种技术性风险潜藏其中,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隐患,带来系统性风险。同时也要在有序化的规则体系引导下,引导技术应用,让技术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