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付费起争执 持刀抢劫被判刑
2023-01-29 10:34:32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周某前往袁州区某社区其舅舅家,并准备将该房间内四把拖刀带至袁州区某乡镇的老家。

  当晚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用黑色塑料袋将四把拖刀装好,并带至某社区门口,叫住了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双方谈好70元车费,后被害人王某驾驶出租车将被告人周某送至目的地,因被告人周某本人无钱支付车费,其要求被害人王某原地等待,其去找亲戚借钱,但是被告人周某的亲戚并未借钱给被告人周某。

  被害人王某遂催促被告人周某支付车费,被告人周某遂用被害人王某的手机联系其朋友吴某借钱,吴某通过加被害人王某微信转账50元给王某,之后双方因剩余20元车费问题产生争执,被告人周某遂拿出一把拖刀,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索要5000元。王某称自己没有钱,被告人周某又持刀威胁索要500元,后被害人王某被迫答应支付2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至被告人周某微信内。

  事后被害人王某逃离现场并报警,公安机关于11月6日凌晨在袁州区将被告人周某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周某人民币9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

  另又查明,被告人周某曾于2015年11月30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予执行;曾于2016年3月12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于2017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于2018年10月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