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二条赋予债务人针对公证债权文书实体错误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此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的债务人异议之诉。2022年6月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十三条也将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并将其列为生效法律文书之一,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也包含前述债务人异议之诉。
一、债务人异议之诉的适用条件
从《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债务人异议之诉提起的时间为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主体为债务人,被告为债权人;受理法院为执行法院;诉讼请求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并可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适用的情形为三种实体错误,即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以及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规定》基于审执分离和执行效率的考量,对公证债权文书规定了程序与实体分类审查格局。若公证债权文书存在程序问题,则由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由法院执行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若实体出现错误,则不需执行庭裁定前置,可直接起诉。
二、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性质
虽然债务人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都旨在排除执行,但也有不同之处。一是诉讼主体不同。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起诉主体限于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债务人或者其义务继受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主体则包含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案外人。二是目的不同。债务人异议之诉旨在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普通的执行异议之诉则是对执行标的的排除。三是司法审查范围不同。债务人异议之诉涉及执行依据的审查,普通的执行异议之诉则涉及审查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此外,债务人异议之诉也不同于普通诉讼。债务人异议之诉当事人的首要目的是阻却执行。只有债务人以《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举的事由起诉,法院才能受理,至于事由是否成立,需要审理后作出裁判。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起诉时间点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且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也不同于普通诉讼的管辖法院。
三、相关问题探讨
关于执行证书。实践中,执行证书出现错误的情况较多,有大量债务人仅针对执行证书的实体错误提起民事诉讼,诉请不予执行执行证书,法院一般都会受理该类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予以裁判。执行证书虽然不是执行依据,却是债权人申请执行必须提交的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材料,因此可考虑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将执行证书正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关于是否停止执行。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不影响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但一旦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出现错误,那么之前的执行便出现问题,纠正成本较高。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提供书面证据的,停止对争议部分的处分措施。如此规定则更加符合审判实践。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