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成渝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对成渝金融法院正式运行和切实履行法定职能具有基础性制度保障作用。
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设立成渝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维护金融安全,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明确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牢固树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理念,立足“两地一个金融法院”的定位,突出成渝金融法院作为跨省域管辖的专门法院职能作用,确保两地金融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规定》根据成渝金融法院跨省域管辖的职能定位,共设置了十一条内容,对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三大案件类型进行了全方位明确,对四川、重庆两地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根据《规定》,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做到了“应管尽管”。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主要有,辖区内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机构公司纠纷案件、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相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案件等;成渝金融法院还对境外相关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案件和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有,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涉金融行政纠纷、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金融行政案件。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主要有,负责执行其自身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理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辖区内基层法院执行金融案件过程中的执行复议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成渝金融法院的监督指导,紧密结合跨省域金融法院实际,坚持改革创新,不断研究解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建设标杆性金融法院,推动成渝金融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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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