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由法律授权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的证明活动。公证监督,则是对公证人员和组织开展的公证业务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达到预定目标的行为,各国一般通过建立公证监督法律体系来实现。
基本格局
各国的公证制度在建立的时间和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差异。
法国于180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公证法,现具体法规有《公证人管理条例》《公证人办证程序规则》《公证人赔偿办法》《公证人处罚条例》等。
英国原则上无专职的公证人,大部分是律师或被律师聘用的人士,公证人大多数将公证的职能与其主要的执业(如律师或律师的雇员)的职能相结合。英国公证人也无监督机关,唯有当公证人违反执业规定时,当事人可向公证人公会投诉,公证人公会则依其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惩戒及如何惩戒。英国《1933年公证人(执业行为与纪律)规则》对执业办公室如何处理公证人的不当行为作了详尽规定。
美国公证人遍及社会各阶层与行业,人数众多,各州均有自己的公证协会,全国性的公证人协会则有全美公证人协会、美国公证协会等,这些协会均致力于为会员提供培训和其他服务,其中全美公证人协会与耶鲁大学法学院合作制定的模范公证法,对美国各州的公证制度立法均产生重大影响。
德国有专职公证人、律师公证人及公职公证人三种类型,三者皆受1961年联邦公证人条例规范。德国对于公证人的监管由公证人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共同完成。
日本公证人的职业身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其选择、任命、奖惩等基本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履行职务是由国家授予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职能。日本《公证人法》规定,公证人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如有严重影响公证人履行职务的情况,可以按照“妨害执行公务罪”予以追究。另一方面,公证人需要独立开展业务,承担经营责任和赔偿责任,参加社会保险,政府公务员薪酬序列中没有公证人的位置,国家财政对公证人也没有补贴。
公证范围
各国公证范围,可分一般范围和法定范围两大类。法定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不动产变动必须公证。德国、瑞典、瑞士、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的民法典规定: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须经公证始为有效;购买不动产的预备协议和合同,经公证后始为有效;不动产或者有关不动产权利的赠与承诺,应当进行公证。
公司设立及公司重大行为必须公证。德国、日本、瑞士、法国、意大利的民法典均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公证设立;临时股东大会记录应当由公证人起草;公司应当通过公证书而设立;合并应当通过公证书进行。
婚姻家庭相关事项必须公证。意大利、德国、法国的民法典均规定,婚姻契约须做成公证书;设立家庭财产契约须用公证并经全体共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后有效;夫妻结束分居,自愿恢复共同生活应当以公证书确认;为使财产分割能够对未成年人取得具有成年人之间分割财产之相同效力,应当指定一名公证人进行财产分割。
继承必须公证。德国、意大利、瑞士、法国的民法典均规定:继承契约,须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始生效力;订立继承合同必须双方同时在场并由公证人制作记录;继承人出卖归属于其遗产的合同必须经公证人制作公证书;放弃继承应当在公证人面前或者在继承开始地方法院书记官面前以声明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将这一声明放入初审法院保管的继承登记档案中。
监督机构
对公证的监督,主要由行业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完成。
公证人协会监督。德国设立的联邦公证人协会,是公证人的最高自治组织,所有公证人必须加入该组织。另外,各州也设立了公证人协会。联邦和各州公证人协会监督公证人在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内进行活动。公证人协会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制定公证人执行职务及有关公证活动的准则;调解公证人之间的纠纷,审查当事人对公证人执行职务提出的意见,调查或提出对公证人的纪律处分;代表行业与国家对口机关进行联系等。
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法国由司法部代表政府对公证人进行监督。在德国,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州内全体公证人和见习公证人进行监督。州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听取公证人协会、法院的意见后,对不履行委托公证人义务,或执行职务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公证人作出解职或罚款等决定。
法院检察院监督。在德国,对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区公证人的监督,由联邦地区法院院长进行;对联邦高等法院辖区内公证人的监督,由联邦高等法院院长进行。在法国,司法部通过大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检察官对公证人进行监督。监督主要针对公证人的财务和违纪行为,如果发现公证人违法,经司法部批准,由检察官向法院提起诉讼。监督方式为检察院依省公证人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调查报告,视情形进行调查,公证申请人可以申请检察院对特定公证行为调查和监督,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依职权进行调查,但检察院须经司法部准许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对于有重大违纪的公证人可给予罚款或停业的处分。
职业操守
各国公证法律对公证人规定了职业准则。
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在法国,公证人员作为法律主体,无论是以个人名义执业,还是以公司名义执业,或者是以工薪人身份执业,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国《国家公证条例》第2条规定:“每个公证人都应努力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来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在规定的区域开展业务活动。在日本,要求公证人的公证活动必须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办理公证事务的工作区域与其所属地方法务局管辖的区域范围一致;二是在经批准地点设立的事务所内办理公证事务,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例外:一种情况是立遗嘱人患病,在家中治疗或者住医院治疗的;另一种情况是有待公证的事实必须由公证人亲自到现场才能证明的。
遵守回避制度。法国1945年12月19日制定的一项公证法律规定:“禁止公证人介入与自己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日本法律规定,如果公证人是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或与受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配偶、近亲或共同居住的其他亲属(包括亲属关系中止后)的,都需要进行职务回避。
保守秘密。日本法律规定,公证人须对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当事人情况和国家情况保守秘密,书记员也须遵守该项规定。还规定,公证人不得经营商业,也不得担任商业组织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代表或接受其雇用,不得兼任律师,但可以担任自治组织的名誉职务,也可以担任大学的教学职务。
赔付惩戒
公证人的失误或渎职,必然导致公证事项失去公平性,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各国公证法设计了公证损失赔偿机制。如果公证人犯了罪,其公证人身份构成加重处罚情节。
个人保证金赔偿制度。日本实行公证人身份保证金赔偿制度,身份保证金的数额,根据公证人事务所所在地区的不同或所在地区居民数量而定,取得公证人资格的公证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和数额缴纳公证人身份保证金,才能履行公证人职务。如果公证人因办理业务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法院认定是公证人的责任,则由国家向当事人先行赔付,然后再由国家向公证人索赔。
个人保险赔偿制度。德国法律规定,公证人对于因自己故意或过失违反职务的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害时,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公证人须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该损害赔偿责任可能超过该公证人的所有资产,故对于公证人的责任仍须通过公证强制保险制度以确保当事人的损害可以获得赔偿。
单位追责。美国伊利诺伊州一名公证员对一份含有伪造签名的抵押权转让合同进行公证,造成不良后果。伊利诺伊州上诉法院审理此案时,主要争论焦点在于作为该公证员的雇佣公司对其所雇佣的职员的失职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失是否承担责任。最后,法庭判定该公司作为雇主,对公证员培训失职和监管失职成立,应为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直接责任。
司法程序。法国规定了公证纪律案件的司法程序。一是启动。大审法院的纪律诉讼由共和国检察官提起。诉讼也可以由公证人公会主席或任何声称受到公证人损害的人提起。二是庭审。庭审辩论以合议庭形式进行。三是判决。临时停职决定由大审法院以合议庭形式作出,或由紧急审理法官作出。对该决定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中止决定的执行。对于公证人涉及的刑事犯罪,可适用的罪名有伪造公文书罪、协助隐匿财产罪、诈骗罪、背信罪、滥用空白证明罪等。公证人身份构成加重处罚情节。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