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尽责乃大善
2022-12-02 15:25: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左连璧
 

  《全唐文》卷673载有白居易一则判词,批评官员不认真履职,失职渎职,却施小恩小惠收买人心,指出对这样的官员必须加以惩处。

  具体案情是:“丁为刺史,见冬涉者,哀之,下车以济之。观察使责其不顺时修桥,以徼小惠,丁云‘恤下’。”所谓“顺时修桥”,古时候河上多为木桥,要经常维修,且有时日期限。《新唐书》卷48《百官志》载:“自十月距二月,休冶功;自冬至距九月,休土功。”冶功,即冶铸、冶金之类;土功,即治水、筑城等工程。《天圣营缮令》中“津桥道路”条规定:“诸津桥道路,每年起九月半,当界修理,十月使讫。”即桥梁务要在十月修好。丁为刺史,见冬天有过河涉水的百姓,怜悯他们,用自己的官车送百姓过河。观察使责备丁应不按时修桥,却用自己的车,载百姓过河,此举是沽名钓誉。丁回答说:“让百姓坐车是同情他们。”

  白居易的判词,大体有三层意思:

  一是丁既失职又违朝纲。“津梁不修,何以为政?车服有命,安可假人?”即河桥不能按时修缮,“何以为政?”丁严重失职渎职。官员所乘车马、所穿服饰代表朝官的身份,又怎可违反规定,随便借给他人!

  二是小恩小惠不可取,尽职尽责始为善。“丁职是崇班,体非威重,轻汉臣之宠,失位於高车,徇郑相之名,济人於大水,志虽恤下,道昧叶中。与其熊轼涉川,小惠未遍,曷若虹桥通路,大道甚夷。启塞既阙於日修,揭励徒哀其冬涉,事关失政,情近沽名。”即丁身为刺史高官,为了名声渡济百姓于大水之中,虽是恤爱百姓,但也抵消不了办事不利的责任。这种小恩小惠能施到几个百姓身上,无论如何也不如架起一道桥,使通行的大路宽又平,可惠及更多百姓。没有按时修桥,事关失职,用自己的车帮百姓过河,情近沽名钓誉。

  三是要对丁的行为予以惩罚。“宜科十月不成,庶辨二天无政。”即丁刺史未依规定按时修桥,应该判其不能在十月按时修桥之罪,因治政无方没有政绩,罚去两天(即一定数量)的薪俸。

  无论何人何时何地行善做好事,哪怕是小善小事,也是应该受到赞扬的。但白居易认为,对官员的行善,还是应该有着职务上的特殊要求的,其最大的善是尽职尽责,合理合法,敢于担当,善于担当,保质保量做好本职工作,使广大民众均受益得利,才是真行善、行大善。如果在本职工作中马马虎虎,得过且过,渎职失职,不作为不担当,即使是到处行小善做好事,也不是真正的行善,更不是行大善,而是做表面文章,这是为官之忌,万万要不得的。白居易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才对丁刺史将自己的车让给冬日里涉水的百姓来乘坐的行为,不但不支持,反认为是沽名钓誉、渎职失政之举,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

  (作者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