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12月间,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其通过被告公司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连续三次退换货还发现存在问题,怀疑被告存在消费欺诈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审理中,因被告申请对涉案电脑是否存在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晋江法院依法将涉案电脑予以封存,并通知双方到庭做鉴定风险告知笔录。陈某不同意鉴定,并在新浪微博散布不实言论,诽谤办案法官在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每日持续更新转发,前后共发布21条微博,并“艾特”40多个媒体公众号,造成恶劣影响。同时,陈某还向法院纪检部门投递了不实投诉信件,给办案法官造成较大的工作压力和心理负担。
处理结果
为防止陈某进一步实施网络暴力行为,扩大影响范围,晋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听取办案法官汇报并核实相关情况,旁听办案法官第二次庭审。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法官耐心细致地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办案法官和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向陈某进行释法析理,就其在微博诽谤法官的行为进行训诫。陈某承认其行为给办案法官造成不良影响,当场删除所有微博内容,并在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致歉信。
典型意义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若对法官的言行或案件审理的程序、结果等有意见或者不服的,均可依照程序、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本案中,陈某因担心鉴定结果不利而使其承担大额鉴定费用,便迁怒于办案法官,在网络上污蔑、抹黑法官,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官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公然挑衅,诱导不明真相的网民质疑司法审判公正性,已经超越正当维权和举报监督的界限。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不是法外之地。每个网民都应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任何妄图通过网络发帖向法官施加压力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