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法治建设需要法治理论和法治思维,法治理论需要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方法,具体体现在坚持依法办事的思维和对法律规范性的维护。基于法治的要求,法律解释应以增强司法裁判的说理和论证为联结点,承上联结规范层面,保证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通过对规范文本的严格落实维护法律秩序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启下联结普法尊法层面,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增进公众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法治内涵的理解,培育公民懂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理念。法律解释在内涵指向上包括了规范维度、司法维度和普法尊法维度,以保证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为目的,结合依法裁判和释法普法的法律运用实践,构建起全过程的法治建设内容。
法律解释的规范维度。解释行为应坚持对法律规范文本的尊重,严格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出发,保证法律规范得到正确实施。法律的适用并非简单的司法三段论推理,其具体包含找法、补法、释法等方面,其中找法是适用之前提。在法治实践中,尤其是司法领域,法律解释到处存在,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法律适用“风景”。其原因是,法律是由一般化语词表述的,不能全面描述和表达对象的含义,且含义会发生语境流变,进而使得法律规范在适用中遇到模糊和变迁的困境。法律规范、法治理论、法治实践之间是存在距离的,具体表现在一般化规定与特殊性事实的间隔,需要通过解释予以释明和论证,以维护法律规范的效力,最终促进法治的运行。进而言之,法治反对过度解释,而适度解释是法律意义的安定性的需要,而解释的突出特点在于对文本的尊重,为解释设定好边界,避免解释的恣意。
法律解释保证和促进法律规范得到正确实施,具体表现在:坚持形式规范的文本含义优先、坚持法律规范秩序的统一性。法律解释中,坚持规范文本含义优先在形式意义上是不赞成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强调对规范本身的严格落实,而坚持规范的统一性是适度解释的理性要求,旨在使法律以正确的方式得到阐发和实施。形式法律规范一方面为法律解释提供了客观载体,是司法裁判者探寻法律意义和依法裁判的根本遵循,使得司法行为有源可溯、有迹可循。另一方面,形式法律规范也为法律解释活动划定了制度界限,增强了社会交往的可预测性,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解释行为的任意性,避免司法权力的滥用,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规范秩序的统一性,包括对规范漏洞的填补和对规范体系的维护。在发现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时,通过解释予以填补,能够适应不同的社会关系和持续发展的社会需求,保证法律规整的有效性。法律解释应将法律规范作为一个具有逻辑结构的法整体,促进规范适用的逻辑结构一致性和价值协调性,化解规范的位阶效力冲突、规范内容和价值判断的矛盾。法律解释要以坚持形式规范优先、防止恣意裁量为出发点,通过解释论证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完备性、规范内容适用的逻辑性和无矛盾性,维护法律规范作为社会特殊规范的客观价值,增强其效力正当性和权威性。
法律解释的司法维度。法律解释主要运用于司法裁判,为了增强司法裁判的规范性、论证性和可接受性。法律解释是“禁止拒绝裁判”和“坚持依法裁判”法定职责的要求。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是对法律作为一个完备规范体系的预设,不允许以法律没有相应规定为由拒绝审判,或者最多允许通过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否认当事人的主张。依法裁判原则是对裁判权的限制,要求裁判行为必须于法有据,在法律范畴内进行裁断。但在司法裁判中,由于立法技术问题、语词一般化特性和社会关系流变的客观规律等因素,致使一些法律规范存在模糊或者规范空白的情形,即规范的文义与案件事实匹配度不高,法官在“禁止拒绝裁判”和“依法裁判”双重职责的加持下,不得不通过法律解释活动,对规范中模糊的地方予以说明和解释,对规范空白的问题予以规范性修正。解释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律适用行为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裁判依据始终是现行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意义外的道德理由和社会伦理。
司法是实施法律、化解纠纷的活动,法官为了使裁判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必须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和授权范围内行使司法权。法律解释不仅是为了化解疑难案件的妥协选择,而是作为一种保证司法行为规范性的法律方法,其在司法裁判中的目标是通过描述法源以及将法获取与实证法相关联,实现法律获取的客观化。不论是疑难案件还是简单案件,都需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构建一个理性的法律论辩论坛,要求每一个论点都要在有效的法律规范秩序的框架内能够被理性的加以证立。从裁判依据的发现、采用规范的要件分析、论辩主张的对抗、调整与说服,到最终判决结论的一致,都需要遵循案件事实、规范事实类型、构成要件、法律结论通过法律程序的演变。
法律解释在案件审理的规范性、论证性和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层面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保驾护航。在审理阶段论证性层面,法律解释提供一个过滤程序。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主体利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对法律与案件事实作有利于己方的解析和重构,既有选择性地规范摘取,也有支离破碎地规范重组。但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诉讼行为,均需要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进行,具有规范性意义,其首先需要将生活事实变成裁判需要的案件事实。生活事实到案件事实的过程,法律推理和论证必不可少,而法律推理和论证是法律解释的重要场所,尤其是实质推理。法律解释,能够为一些生活事实、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提供规范事实类型的重塑。在裁判结论可接受性层面,法律解释为法律论证的过程提供具体路径和可操作性的融贯方法。如目的解释方法,为裁判结论形成过程中提供目的选择和法律价值的指引,包括偏向原旨主义的立法者目的、追求客观意义的法律规范目的、强调法律适用语境的解释者的此在目的等,促使其在此在与彼在、存在与在者的规范视域中进行权衡与意义建构。
法律解释的普法尊法维度。法律解释的落脚点在于增进公众对法律及其实施的理解,培育和提升公民的法治素养,筑牢法治信仰。法律规范是专业化的知识集合,条文使用的是一般化的语言表述,法典以专门化、专业化为主要特征,这是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法律作为社会特殊规范的客观要求。若不经过解释,一般民众很难全面而深刻地理解法律规范,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条文,表述内容的具体内涵,懂法是尊法、守法和用法的前提。若无法理解法律规定内容的具体内涵,不明晰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个体间的行为交往缺乏可预测性,主体间关系处于猜测和恐惧的状态,依法行事的原则就会落空。法律解释的一项职责就是将专业性的规范条文通过易于理解的方式,向公众阐明,让公众明白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鼓励做什么,增强法律的可预测性,维护社会群体交往的预期。法律规范中还存在表述模糊的条文,需要通过解释活动,在具体语境中把握文本的具体内涵,促使一般性规范与特殊性事实的对话,提升规范本身调整社会关系的能力。
法律解释对于公民法治素养的培育具体表现在:
其一,让公众认识到依法办事、依法行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通过法律解释,释明和引导公民认识到法律的内容指向和具体内涵是什么,进一步了解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和区分,什么类型的行为是被法律支持的和否定的,进而在日后的社会交往中懂得如何依法行事。
其二,让公众认识到“简单”的法律可以调整复杂和流变的社会关系,促使公民尊重法律,培育公民对法治的信仰。法律规范使用的是一般化的语词表述,内容专业而精炼。法官在处理的多数案件过程中,使用文义解释方法就完全可以涵摄多样的社会事实,做到依法裁判;遇到社会关系变化时,通过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解释其规范意义,促使规范中一般化事实与司法个案中的特殊化事实进行对话和意义建构,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性。
通过法律解释增进公众对法律内涵的理解,在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尊重,树立法律的权威,进而促使社会各主体对法治的认可和信仰,法治素养得到培育和强化,实现公众懂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性循环。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