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病发时并不在办公场所,而在家中,不能算作工伤。”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社部门对一起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决定。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驳回这一认定意见,其理由是“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是工伤。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将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这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行限定,主要是确保伤害与工作的相关性,但在现实场景中,又出现了很多诸如居家办公猝死、上下班途中猝死等现象。特别是一些新业态打破了线下坐班的传统时空限制,灵活就业者的工作场所更加不固定,譬如外卖员、快递员随时“人在途中”,直播带货、线上教育居家就能完成,在此背景下发生的一些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常常引发广泛讨论。
在该起案例中,法院判决尊重了事实,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指导案例40号中,曾明确提出“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工作场所”是指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这就明确了,对“三工”要素的理解应是宽泛灵活的,凡是从事与用人单位有关的工作都应视为工作时间,而无论居家也好,在单位也罢,强调的更多是职责而非场所。近年来,全国各地不少案件判决支持受到职业伤害的灵活就业者维权,就释放了从宽理解和适用相关规定的信号。
随着居家办公、线上办公等变得越来越普遍,更多网友呼吁工伤认定不宜太过机械死板。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的社保行政部门依然倾向于严格执行认定标准,以致出现了工伤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陷入“拉锯战”的现象,这指向的是职业伤害中的确存在一些认定难点,应该通过完善法律保障加以明晰。如上海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列举了六大类应确认职业伤害的情形。而对居家办公、线上办公等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妨制定更全面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认定标准,让纠纷解决有据可依。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如何让工伤认定“新题新解”,以匹配随时随地在线工作的新业态新模式,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题中应有之义。还应看到的是,灵活就业人员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基数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认定难等现象屡见不鲜,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系统地进行破题,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不仅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和群众收入,也是助力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