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文化中“德主刑辅”思想的治理智慧
2022-10-14 15:53: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龙大轩 翟峻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中华民族五千年历史塑造出独树一帜的法治谱系,凝聚了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德主刑辅”思想正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具有不可否认的理论价值,蕴含着丰富的治国理政智慧。用今天的学术话语表达,主要包含如下三个维度:

  教之:构建判断是非善恶的价值体系

  “德主刑辅”思想由汉代大儒董仲舒正式提出,其中的“德”与“刑”应做广义理解。“德”泛指道德和礼义,“刑”泛指政令和刑罚。该理论的具体运用在于兼顾道德与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但更偏重于道德的教化功能。“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德主刑辅”理论的治理智慧之一便是通过德化的方式,在百姓心中建构起一套评价是非善恶的价值体系,教导百姓内心向善、耻于为恶。

  德化的过程蕴含“有德”“明德”“德治”三个层次。“有德”,即统治者自身要有高尚的品德修养,这是德化的根本前提;“明德”,即统治者践行道德,将其弘扬于天下;“德治”,即统治者以道德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手段。《论语·为政》篇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若以政令刑罚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百姓因害怕触犯法律而受到制裁,只能在外在行为上远离犯罪,内心不能真正向善,长远看来并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而用道德礼义治理国家,可“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在百姓心中凝聚并建构一套判断善恶的价值体系,使其在日常生活中,做出某一行为之前先用心中的价值观进行衡量:符合内心道德标准便为之,若不符合则不为,从源头上减少作恶的动机,这样就能将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使天下百姓的心理和行为皆日趋良善,且自身并未觉察到已远离罪恶,潜移默化地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构造人们的价值观念,进而形成和谐健康的社会秩序。

  齐之:规范社会成员外部行为

  董仲舒在论证“德主刑辅”理论时,采用“性三品说”解释其合理性。他将人性分为上中下三等,分别是“圣人之性、中民之性、斗筲之性”。世间之人绝大多数都是中民,可以通过教育引导而使之发生变化,所谓“名性者,中民之性。”在社会治理中,对群民百姓先以德礼教之,德礼不能发挥作用时再用刑罚予以惩治,以政刑齐之。“德主刑辅”理论的治理智慧之二便是制定一套完备的规范体系,以约束人们的外部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齐之的过程分为两个层次,即“制礼作乐”与“立政定刑”。

  制礼作乐即制定礼仪规范,将犯罪行为制止于发生之前。孔子曾说“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治理民众的最好办法是用道德进行教化,然而在可教化的“中民之性”中,并非所有人的天资都一样聪慧,他们对伦理纲常的理解和领悟必然会有所差异,进而导致百姓外在品行的参差不齐。面对这样的情况,需用礼使人们的外部行为保持统一,“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哪怕民众内心并未充分领悟道德的内涵,只要知道符合礼的可以做,违反礼的不能做,在日常生活中学习、模仿、践行相应的礼节仪式,其行为自然能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社会秩序便能归于和谐;立政定刑即制定刑罚规范,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面对那些经过教化仍不改变的人,需用政刑加以约束。政是治理的工具,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对贵族与平民一视同仁,官员犯法也会受到惩罚,百姓有功也可得到奖赏。当政不被遵守时,再以刑齐之,“先立箇法制如此,若不尽从,便以刑罚齐之”,刑罚可整治贪官污吏、威慑群民百姓,使天下之人不敢肆意为恶,从而遏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德、礼、政、刑四者共同组成“德主刑辅”的理论基石。当德不能起到效果时,便用礼齐之,保证德的教化作用;当礼不被遵循时,便用政齐之,保障礼的规范作用;当政也不被遵守时,便用刑齐之,保障政的规制作用。“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在这样层层递进的治理模式之下,可以使群民百姓的外部行为都被规制在制度范围之内,起到维护秩序的作用。

  平之: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

  “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公平是国家治理的永恒追求,然而“礼”或“政”这类行为规范,它们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均是人为制定的规则体系,不可能对世间的道德情理包揽无遗;并且法律天然带有滞后属性,无法根据时代变化而自主调整内容,因此在其运行过程中难免与情理发生冲突,妨碍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德主刑辅”思想的治理智慧之三便是将道德的精神融入到法律的规定当中,使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更能体现民众的情理诉求,让法律在道德统领之下运行,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

  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是我国传统社会追寻的理想法治状态,被历朝历代施政执法者奉为目标。董仲舒在构思“德主刑辅”理论时,借用“自然说”表达了对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的理想愿景。他认为天是万物之祖,制造日、月、风、雨以调和万物,通过阴、阳、寒、暑以孕育万物,故“圣人法天而立道”,君主应依据自然规律去制定世间的规则,广施仁爱而无私心,布施恩泽以厚待百姓,建立礼仪去引导万民;天在春季生育万物、在夏季滋养万物、在秋季消杀万物,与此相对应,君主也应以仁关爱百姓、以德培育百姓、以刑惩治罪犯。

  由此,他将天、人、法三者联系起来,主张法的制定、运转必须遵循天理、顺应人情,并指出儒家经典《春秋》便是其中代表之作,“孔子作春秋,上揆之天道,下质诸人情。”天道即天理,是“法上之法”,指自然天成的道理、规律和秩序;人情是“法外之法”,是不夹杂个人情绪在内的公众情感。二者都可归属于道德的范畴,天理即自然道德,人情即人伦道德,因而平衡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便可实现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有机统一,进而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德主刑辅”思想诞生距今已有两千余年历史,汉朝以后一直被奉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其价值和意义不言而喻。

  (作者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