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师表》法律文化内涵发微
2022-10-14 14:15: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进华 李波
 

  在文学、戏曲和影视作品中,蜀相诸葛亮多予人以一副温文尔雅、足智多谋的谋臣形象,其实,这更多是戏说的结果。历史上的诸葛亮更接近于一个法家人物。青年时代的诸葛亮“每自比于管仲、乐毅”。管仲是春秋时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乐毅也以擅修法令、治军严整而闻名。诸葛亮以管、乐(管仲、乐毅)自比,已初步流露出法家思想倾向。及至后来治蜀,史载其“科教严明,赏罚必信”“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庶事精炼,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伪不齿;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更是将法家治国方略展现得淋漓尽致。

  公元227年,诸葛亮“率诸军北驻汉中”,为伐魏做准备,临行之际写下呕心沥血的《出师表》。在《出师表》中,他对蜀主刘禅提出了真挚剀切的劝谏,同时表达了自己以身许国、克尽忠悃的心声。从法律人的视角看,《出师表》也为我们提供了了解和研究诸葛亮治国理念和政治法律思想的第一手文献材料。

  执法以公,内外一体

  先秦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落实到法律实施层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执法的公平公正,不搞差别对待。《商君书·赏刑》强调:“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韩非子·有度》亦云:“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在法家学说的理论愿景中,“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

  诸葛亮继承了先秦法家执法以公的观念,并将其贯彻到修身施政的全过程。他曾公开宣言:“吾心如秤,不能为人作轻重。”(《诸葛亮集·文集卷二·杂言》)这不仅是诸葛亮待人接物的座右铭,也是其施政理念的别样表达。基于同样的逻辑,他在《出师表》中向后主进言道: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按《三国志》,诸葛亮于建兴元年(223年)受封武乡侯,开府治事。所谓“宫中府中”,“宫中”指宫禁内廷,主要指侍中寺,“府中”指外廷诸官府,主要指丞相府。(参见李伯勋撰《诸葛亮集笺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38页)诸葛亮深刻地认识到法治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系于法律实施的公平公正,尤其是在“天下三分,益州疲弊”的严峻形势下,预防和限制君主的腐化堕落,协调蜀汉统治集团内部各利益分支之间的利害冲突,必须依靠严明而划一的法度。为此,诸葛亮强调,内廷和外廷虽有分工的不同,但都是国家政治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应该执行统一的国家纪法。具体到奖功罚罪的问题上,标准和尺度必须要统一,不能内廷一套、外廷一套,各行其是。这其实也对最高统治者提出了要求,即应站在至大至公的立场,努力摆脱私情私利的束缚,不徇情枉法,不以私害公。

  执法以公,不宜偏私而枉法,这不仅是诸葛亮对后主的殷切劝勉,也是其治国治军的亲身实践。建兴六年(228年),诸葛亮出祁山,以马谡为先锋守街亭,谡“违亮节度,举动失宜”(《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导致首次北伐失败。诸葛亮依军法处置了马谡,从而留下“挥泪斩马谡”的故事。史载马谡“才器过人,好论军计,丞相诸葛亮深加器异。”(《三国志·蜀书·马良传》附马谡)对于帐下爱将,诸葛亮丝毫不加庇护,对此他解释道:“孙武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是以杨干乱法,魏绛戮其仆。四海分裂,兵交方始,若复废法,何用讨贼邪!”(佚名《襄阳记》)可见诸葛亮公正严明、言出法随的法家本色。

  随才器使,循名责实

  在法家的理论设想中,君主应牢牢掌握最高权力而不能放松,所谓“法政独制于主”(《管子·明法解》),而在实际的国家治理中,君主又不能不倚重大大小小的官吏,所以,“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如何治吏?答案是“抱法、处势、用术”,即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具体到治吏之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随才器使、循名责实。最经典的阐述见于《韩非子·定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邓析子·无厚》亦云:“上循名以督实,下奉教而不违。”值得注意的是,法家循名责实的思想与道家思想有相通之处,《淮南子·主术训》曰:“故有道之主,灭想去意,清虚以待不伐之言、不夺之事,循名责实。”可见,循名责实是一种颇为高明的统治术,实践运用中常可收到执简以驭繁的政治功效。

  随才器使、循名责实这一人事行政原则在诸葛亮政治实践中表现得异常明显。作为一名冷静成熟的政治家,诸葛亮清醒地认识到蜀汉政权相对于魏、吴两国存在人才劣势,因而在治蜀期间他知人善任,唯才是举,不拘于门第、资历和地域。他先后越级提拔有真实才干的功曹书吏杨洪、何祗等人,赢得时人赞誉,“西土咸服诸葛亮能尽时人之器用也。”(《三国志·蜀书·杨洪传》)

  在随才器使的同时,诸葛亮十分重视对各级官吏的监督和考核,坚持循名以责实。他总结了七条察人用人标准:“一曰间之以是非而观其志;二曰穷之以辞辩而观其变;三曰咨之以计谋而观其识;四曰告之以祸难而观其勇;五曰醉之以酒而观其性;六曰临之以利而观其廉;七曰期之以事而观其信。”(《诸葛亮集·文集卷四·知人性》)此外,他还列举了官吏乱政害民的五种情况,并明确规定:“有如此者,不可不黜;无此五者,不可不迁。”(《诸葛亮集·便宜十六策·考黜》)

  在《出师表》中,诸葛亮向后主郑重地推荐郭攸之、费祎、董允和向宠等文臣武将,实际上正体现了诸葛亮随才任使的用人原则。同时,他还主张夯实各人的岗位责任,以督促臣子恪尽职守、不负所托: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

  刘备临终以“兴复汉室,还于旧都”的大事相嘱,这自然成为诸葛亮有生之年最重要的政治使命。为此,在出征前夕,诸葛亮坦然立下军令状。而在第一次北伐失利后,他更是主动上表请求降责:“臣以弱才,叨窃非据,亲秉旄钺以厉三军,不能训章明法,临事而惧,至有街亭违命之阙,箕谷不戒之失,咎皆在臣授任无方。臣明不知人,恤事多闇,春秋责帅,臣职是当。请自贬三等,以督厥咎。”(《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可见诸葛亮推行法家循名责实治国路线的不遗余力。

  亲贤远佞,人法兼济

  先秦时代的儒家和法家,基于对人性和社会的不同理解,分别提出“人治”和“法治”两种路径迥异的治国方案。儒家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礼记·中庸》)“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离娄上》)可见,儒家的“人治”其实质是贤人政治。法家认为道德礼义均不足恃,刑罚暴力才是唯一可靠的治国齐民之利器,因而主张“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然而,经过几百年的政治法律试验,尤其是经历秦朝“专任刑罚”导致倾覆的历史教训,儒、法两家不再各执一端,而是逐渐接近,乃至最终融合。

  作为学富五车、阅历丰富的政治实践家,诸葛亮深谙“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因而他的治国理念绝非“一断于法”那么简单,而是将儒、法、道各家思想精华冶于一炉,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法兼济的政治法律思想。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便宜十六策·教令》中的阐述:“为君之道,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这无疑是孔子“先教后刑”思想的翻版。

  在《出师表》中,诸葛亮又从用人的角度认真总结了前代治乱兴亡的经验教训: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从这种历史经验出发,诸葛亮恳切地劝勉后主亲近信任那些“贞良死节之臣”,言外之意应该也包含了对后主亲近信任奸佞宵小的委婉批评。在诸葛亮看来,对于国家治理来说,健全的制度和严格的执法固然重要,人的因素也不能忽视。诚如荀子所言,“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荀子·君道》)用今天的话来讲就是,人是法治秩序生成中的主体性要素,人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决定法治运行的结果。

  正是认识到人的重要性,诸葛亮提出人君应该“先正其身,然后乃行其令。身不正则令不从,令不从则生变乱”。(《便宜十六策·教令》)先正身后行令,这既是诸葛亮政治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他在汲取儒法两家思想精华基础上对人法关系的经典概括。由此观之,亲贤臣,远小人,既是君主正身的重要内容,也是“惟良折狱”、人法兼济的必然要求。

  “出师一表真名世,千载谁堪伯仲间。”作为文学性和思想性俱佳的疏奏名篇,《出师表》简正畅达、开合有度的语法文辞无疑为后世类似文体的写作树立了经典范本,其凝结于文字中的真挚深沉的忠义情怀尤其令读者动容,以致有古人言:“读诸葛孔明《出师表》而不堕泪者,其人必不忠。”(赵与时《宾退录》卷第九)当然,《出师表》的价值远不止这些。实际上,它还是集中反映诸葛亮法律思想的一面镜子,其中折射出的执法以公、循名责实、人法兼济的法律思想历经千年风尘仍熠熠生辉,它们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部分,值得今天的我们去认真总结和继承。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