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忠实审慎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及比例应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损害程度、劳动报酬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案情】
2020年12月21日,年某某入职合肥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疗器械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止,年某某从事文员内勤岗位,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等。合同未约定员工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入职后,年某某实际兼任了相关会计业务。2021年5月18日,某诈骗分子冒充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加年某某为QQ好友并建立QQ群。其后,某诈骗分子又冒充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要求年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年某某先后四次将某医疗器械公司存款194.3万元转入某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后某医疗器械公司以年某某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年某某赔偿损失。
【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监督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履职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在选用劳动者时,客观上也存在用人风险。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应结合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及其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等情形进行综合认定。而且,单位会计作为管理公司财产、账目的重要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而本案中某医疗器械公司选用并无相关从业知识的年某某,亦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并提示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故某医疗器械公司存在过错。综上,依照劳动法第十七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医疗器械公司损失8万元,驳回某医疗器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履职不当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主张赔偿,以及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范围及比例如何确定。
1.劳动者履职不当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履职不当行为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具有关联性,且审理此类案件往往需要结合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职技能培训、劳动报酬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若将此类案件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则忽略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管理上的约束性、职务上的隶属性等劳动关系特殊属性,不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兼顾遵循公平原则。故类似本案情形,认定为劳动争议纠纷较为适当。
2.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主张赔偿。原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见,该条款从兼顾公平、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角度考量,明确规定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对于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虽未作明确规定,但从该条款后半部分内容可以看出,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应结合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形进行合理认定。本案中,年某某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履职不当导致某医疗器械公司损失发生,年某某对自己的过错应承担责任,某医疗器械公司就其损失对年某某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3.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范围及比例应结合工资标准、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有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财产属性、雇佣管理属性,一般应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具体来说,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范围及比例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一般行业注意义务、劳动报酬水平、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某医疗器械公司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规章制度严重缺失、流程管理管控不严、财务管理混乱、岗位职责及权限划分不清,对本案损害结果发生也具有过错,应当对损失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据此酌情减轻年某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应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劳动者进行规章制度及职业技能培训,做到防患于未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劳动报酬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劳动者履职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