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防治主体责任、监测预报机制、检疫监督管理、松材线虫病防治措施、联防联治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其中,专门对松材线虫病防治作出规定,要求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和防治实际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其他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重点预防区。
明确防治主体责任
辽宁省是林业有害生物多发省份,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年均发生面积达900万亩以上,发生种类70余种,其中发生面积超过5万亩的有20种,超过10万亩的有14种。特别是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外来有害生物传入辽宁省后,植物疫情防控形势尤为严峻。为适应防治形势的新变化,亟须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法治支撑。
为了推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明确防治主体责任,《条例》就公共管理职责和林业经营者主体责任作出规定。其中明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林业植物检疫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林业经营者应当及时做好除治工作;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除治。
强化预警检疫监管
关于完善监测预报机制方面,为了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早预警、早行动”,《条例》就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专项调查、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等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新发疫情报告程序,强化预警预报信息管理。
《条例》规定对新发现的检疫性、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查明情况,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省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针对履行防治职责、预警预报等环节违法行为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
为了强化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检疫性、暴发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条例》就加强调运环节检疫、严格境外进口检疫,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以及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等作出规定。其中要求,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行政区域的,或者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之前的,应当申请调运检疫。从境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实施检疫;存放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虽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实施检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重大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重点预防区和疫情管控区域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管平台建设,建立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实行检疫标识管理。
防治林业有害生物
值得一提的是,与美国白蛾、松毛虫、红脂大小蠹、杨干象和日本松干蚧等林业有害生物相比,松材线虫病害对林木的危害最大,被称为松科林木“癌症”。结合松材线虫病害特点,《条例》专门对松材线虫病防治作出了规定。
首先是划定重点预防区。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和防治实际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禁止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其他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重点预防区。
其次是严格松木材料使用环节检疫监督。工程建设单位采购含有松木材料的物品的,应当要求供货单位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并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再次是科学设置疫木采伐审批手续。经林业防治检疫机构技术鉴定,对可能导致疫情扩散蔓延或者失去防治价值的林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伐除并实施除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因除治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经林业防治检疫机构确认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采伐,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最后是阻断媒介昆虫传播。松科植物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开展松材线虫病媒介昆虫防治,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冬春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完成对疫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
此外,《条例》还要求建立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其中明确,对于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的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