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该法规顺应江苏省老龄化趋势,重点就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养老服务,强化重点老年困难群体养老保障,为居家社区养老提供制度支撑进行了修改。
制度设计适度前瞻
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和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截至去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883.68万人,老龄化率达到22.15%。
2015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养老服务条例,但随着江苏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养老服务的发展任务、目标和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已不能适应江苏养老服务发展的现实需要。江苏省民政厅一级巡视员沙维伟介绍,此次修改力争科学精准体现国家关于养老服务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问题,并科学把握养老服务发展趋势,结合省情实际作出适度前瞻的制度设计。
本次修改着力就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进行制度设计,要求为老年人提供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基本养老服务。为使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到位,条例规定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制度,推行长期护理保险,还对经济困难、特困供养等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以及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作出具体规定。
强化重点老年困难群体养老保障
为确保基本养老服务真正兜好底,修改后的条例在原框架体例上增设“基本养老服务”专章。其中要求,省政府应制定发布本省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发布本地区清单和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适时调整清单。“下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包含上级人民政府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事项,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沙维伟强调说。
实践中基本养老服务惠及面最广,但老年人需求不同、困难和问题不一,如何在兜好底基础上突出重点服务?条例明确,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在机制上,条例要求民政部门要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条例还要求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制度。
就养老金发放和补贴发放,沙维伟介绍,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要发放高龄津贴,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对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要提供护理补贴。
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短板明显。条例提出,要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加强县级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推进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开展村级互助养老服务,提升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能力。
为居家社区养老提供制度支撑
统计表明,我国绝大多数老年人都愿意选择在家养老。条例在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提升居家社区服务能力着力进行了制度设计。
居家社区养老,设施规划需先行。条例明确了新建住宅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以及侵占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法律责任。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建设实际,条例还规定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对相邻住宅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还要求县级政府考虑为老年人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均衡布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此次修改从多方面为家庭赋能、为养老减负。条例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有需求的家庭成员免费提供老年人照料护理技能培训。家庭适老化改造覆盖面也将有拓展,以提升居家老年人生活便利性。
为丰富养老服务资源,条例分层分类提出要求。县级政府要统筹利用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资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覆盖城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要引导社会力量利用自身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邻里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条例还要求引导颐养住区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