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2022-09-20 14:31: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凌
“我在2021年1月29日向被告发送一千多箱虾饼,货物总重量应该有六七吨”“我只收到原告的1.5吨虾饼,多余货物的货款不应支付”。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没有送货签收单等证据佐证送货数量,被告抗辩称仅收到部分货物,对多余货款拒绝支付。庭审中,被告向法院出示一份由某仓储公司盖章的入库单,显示该仓储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入库1.5吨虾饼。
被告的抗辩意见有书面证据予以佐证,似乎可以被采纳。但承办案件的邹法官却发现蹊跷之处,原告供货后一直催要货款,被告仅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从未提出货物数量异议,却在开庭时突然提供上述入库单,不认可货物数量,不得不引起注意。
事情的真相究竟是怎样的?邹法官在开庭后专程前往该仓储公司调查,仓储公司工作人员在入库调度室调取入库记录,显示被告在2021年2月1日入库6吨虾饼,加上货物在途运输时间,与原告诉称2021年1月29日发送六七吨货物基本相吻合,且上述入库单中的公司印章也存在问题,最终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未予采纳,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对一些不符合常理和其他可疑之处法院可以主动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如实陈述案情、如实提供证据,那样才有助于法院依法调查案件事实。当事人弄虚作假、伪造重要证据,法院也会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