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各类民事案件中,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屡见不鲜,已然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一大“毒瘤”。法律不容亵渎和欺诈,诉讼参与人要诚信参加诉讼,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借手机,编造“确认”短信
张先生没想到,有人向他借手机,是为了设局——捏造短信确认借款的事实,并以此作为重要证据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偿还借款。
日前,设局的两名男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刑。
38岁的蒋某,温岭人,有销售伪劣产品、危险驾驶的前科。而和他一起设局的王某41岁,也是温岭人,具有本科学历。
2017年12月11日,蒋某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夫妻归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这起诉讼中,蒋某没有提供借条,但提供了一组手机短消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短消息的时间为2017年9月6日晚上,一条为蒋某发给张先生的:“张xx你欠我的150万元什么时候还我(其中两个25万元你让我汇到肖某的账户),2015年5月18日开始到现在,两年多时间了,说好2分利息也没给我,我自己也很紧。”另一条为张先生回复的:“欠你的150万元,我会还的,放心。”
同时,蒋某还提供了转账记录,证明150万元已给张先生。
张先生答辩称,他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主做纪念币、邮票等电子类交易,他与蒋某关系非常要好。蒋某起诉的150万元系投资款,100万元用于投资购买虎年纪念币,50万元用于投资购买猴年纪念币。
对于蒋某提供的短消息,张先生称其未收到过蒋某上述短信,也未回复过蒋某。张先生说,2017年9月6日,蒋某叫他去喝酒,其间同行的王某向他借了手机,说给妻子打电话。之后,王某和蒋某一起走出包厢,10多分钟后,两人回来。张先生看了一下手机,没有发现王某跟他妻子的通话记录。
直到被起诉,张先生才知道短信的事。
因涉嫌虚假诉讼,温岭法院裁定对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止审理,并将此案移送公安侦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6月,蒋某与张先生等共同投资做钱币生意,其中由蒋某出资150万元。之后,蒋某获悉投资出现亏损,经与王某商量,决定伪造手机短信信息,以作为张先生向蒋某借款的依据。2017年9月6日晚,王某向张先生借走手机,将事先商量好的借款催讨短信内容发送至张先生手机,再用张先生的手机回复短信确认借款情况,随后将张先生手机内上述两条短信予以删除……
法院认为,蒋某、王某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系共同犯罪。
最后,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假卖房,还让“买家”起诉自己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方面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虚假证据的审查也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增加案件审理难度,降低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在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中,被告人有两人,分别为八旬老太太梁某和其60多岁的侄女章某。2014年9月,梁某和章某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名下一处位于市区的房产过户给章某夫妻俩。
梁某称,当时她丈夫亏了很多钱,已经卖了另一套房子,她将这套房子假卖给侄女,丈夫就无法再卖这套房子了。
2015年6月,债权人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梁某夫妻诉至法院。同年9月,法院判决梁某夫妻偿还狄某借款1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狄某发现梁某已将房产转让给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产的转让行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狄某的诉请。
见房子转让失败,为了保住部分财产,梁某指使章某对其提起诉讼。2016年9月14日,章某受梁某指使,捏造事实,向法院分别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两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处梁某夫妻返还章某夫妻购房款105万余元及利息。不过,法院驳回了章某夫妻俩涉案金额为29万余元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请。
2019年,法院对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再审。法院再审查明了梁某和章某的虚假买卖,撤销了之前的判决,驳回章某夫妻返还购房款的诉请。2019年10月,章某等人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9年11月,梁某、章某向警方投案。
2021年10月15日,温岭法院执行局组织梁某与狄某调解,梁某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270万元,该执行案件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系共同犯罪,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伪造签名,让兄弟一起还款
王某甲和王某乙是一对亲兄弟,2018年上半年,他们被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偿还借款60万元。
陈某称,2015年2月27日,王某兄弟俩因还贷缺少资金向其借款6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有王某甲、王某乙的签名;之后,兄弟俩归还5万元,余款60万元一直未还。
王某乙称未向陈某借款,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名字。王某乙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鉴定借条上签名的真伪以及是否存在“消字灵”等化学溶剂的涂改、消退痕迹等。
经鉴定,借条上王某乙的签名是其本人的字迹,但是系静电复制形成。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不过,这事还没完。因涉嫌虚假诉讼,陈某等人被立案调查。
2021年4月,温岭市检察院对陈某、林某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合谋,通过民事诉讼,让没有借钱的王某乙替借款人王某甲还款,2018年3月,林某虚构事实骗取王某乙的签名,后将该签名复印至陈某与王某甲的借条上。之后,陈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时,林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承办法官的质疑,仍坚持作虚假陈述。
最后,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司法观察
参与诉讼应当诚实守信
法庭是神圣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地参与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然而,为了一己私利,有些人在法庭上做不诚信的虚假陈述,甚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当法官发现端倪询问当事人时,其还坚持谎言就是事实。这种在法庭上撒谎的行为,绝对不能纵容。
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向虚假诉讼打出重拳。司法实践中,因虚假诉讼被罚款、拘留甚至被判刑的例子比比皆是。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诉讼进入法院,必须加强立案阶段的审理、甄别和分流,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识别,防止冒名或利用伪造的身份进行诉讼。
法官要在庭审或询问过程中察言观色,发现原被告配合默契,调解协议达成异常容易等非正常情况的,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对借贷事由、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严格把关。
同时,关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否符合常理等,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去伪存真,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
法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之地。法院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应以真凭实据为基础,切不能为了个人其他目的,利用司法为自己“站台”,对诉讼中的案情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拿诚信诉讼制度不当回事,必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