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8月29日下午,2022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网络法治建设论坛在天津举行,论坛以“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实现更高水平数字正义”为主题,围绕全域数字法院改革、智慧法院建设发展、数字治理与网络文明等网络法治前沿理论和实践热点问题,与会各方开展深入研讨。为充分梳理和展现论坛成果,现将论坛“数字治理与网络文明”圆桌会议发言摘编如下。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育部数据法治实验室主任、博士生导师时建中
我认为数据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保护数据安全,就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安全是发展的前提,保护数据安全可以更好地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因此,需要把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以及删除等处理活动纳入到数据安全法的框架。以利益为内核的权利,不仅决定着行为的起点,而且决定着行为的边界。对数据利益相关各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提升数据安全自觉性的激励机制。
然而,以数据权属体系为核心,以数据行为规则体系为主体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需要科学厘清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以及个人数据之间的关系,保护数据利益相关各方的正当利益。
促进数据资源的开发和运用,一方面,需要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发挥数据要素对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产的赋能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发挥市场在数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健全数据全流程监管规则体系,规范数据处理过程的各种行为,建立安全、公平、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和收益分配制度,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