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男子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均被判刑
2022-07-28 11:00:54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李明玉)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徐某某等9名被告人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4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在聊城某小区等地建立窝点组织跑分平台,组织张某、夏某某、赵某某、牛某某、秦某某、苏某、刘某某等人,为实施违法犯罪上线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根据上线指令进行跑分转账。

  被告人张某在聊城市东昌府区等地,为胡某某、徐某某等人提供其个人名下银行卡3张,其中北京银行卡共转入2755810.73元,卡涉及14起电信诈骗案件;招商银行卡共转入412511.78元,涉及3起电信诈骗案件。

  被告人牛某某提供其个人名下农商银行卡1张,共转入2214282.77元,涉及1起电信诈骗案件。

  被告人夏某某提供其个人名下3张银行卡,其中中国银行卡共转入312900元,涉及3起电信诈骗案件;建设银行卡共转入1757572.3元,涉及1起电信诈骗案件;山东农商银行卡共转入1507711.39元。

  被告人赵某某提供其个人名下2张银行卡,其中中国银行卡共转入1986208.51元,作为一级卡涉及3起电信诈骗案件。

  被告人苏某提供其个人名下6张银行卡,其中建设银行卡共转入金额316670.55元,作为一级卡涉及1起电信诈骗案件;邮政银行卡共转入15751.86元,作为一级卡涉及1起电信诈骗案件。

  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其个人名下2张银行卡,其中中国银行卡共转入827167.58元,涉及1起电信诈骗案件。

  被告人秦某某提供其个人名下3张银行卡,其中建设银行卡共转入46941元,作为一级卡涉及1起电信诈骗案件;中国银行卡共转入133600元,作为一级卡涉及3起电信诈骗案件;招商银行卡共转入3792958.39元,作为一级卡涉及2起电信诈骗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张某、夏某某、赵某某、牛某某、秦某某、苏某、刘某某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牛某某、苏某均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牛某某、苏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张某、夏某某、赵某某、牛某某、苏某、刘某某均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且赵某某能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对8名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徐某某等9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