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宗族成员讼争祖辈“公号”被驳回起诉
泉州泉港区法院:“公号”的形成与变更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应由宗族成员自行协商解决
2022-07-20 09:16: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超颖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争夺同一个祖辈“公号”引起的纠纷,法院认为,“公号”的形成、变更受乡约民俗等规范,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应由宗族成员自行协商处理,遂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2020年,郑某甲、郑某乙所在宗族筹备修订族谱一事,并自发组建了编谱理事会。由编谱理事会通知宗族成员按有关世系传承、公号尊称等相关事项填报登记载谱。在信息上报中,郑某甲认为其祖母于1923年过世时就已设立祖宗牌位被尊为“某龍”妈,其祖父过世后即被尊为“某龍”公。郑某乙则认为,自1970年流传至今的历史家族族谱载明郑某乙祖父的字辈是“某龍”,2006年上报做族谱的字表也是上报字辈“某龍”,只是后来被人篡改为“某華”。两位老人均认为各自祖父的“公号”应为“某龍”公,并因此发生纠纷而闹上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原、被告各自祖父过世后在修订族谱时就所谓的“公号”能否重复引发的纠纷。所谓“参天之树,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宗族、宗祠文化是中国特有的民俗传统文化,根于血缘,而后修族谱、建祠堂、祭祀祖先、帮贫济困、传播文化等,在帮助海内外华人寻根问祖、缅怀先祖、激励后人、协作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宗族、宗亲间开展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活动应予以尊重。原、被告均系郑姓同一宗族人,各自祖父的牌位均供奉于同一宗祠,双方均参与该宗族自行发起、组织的族谱修订活动。族谱是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宗族世系繁衍和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图书体裁,承载了宗族的历史、文化和情感,具有特殊意义,在历史发展中从“官修”变为“私修”,且民间各宗族之间对修订族谱均自行制订了相应管理规则,由此可见修订族谱的行为属于宗族内部行为。原、被告所述修订族谱中所谓祖先的“公号”,实为后人对先人的尊称,寄托着后人对先人的哀思,维系着宗族关系,并不涉及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对于“公号”的形成、变更,亦受相关乡约民俗、宗族制度所规范,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对于“公号”能否重复问题,应由宗族成员自行协商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死亡后其作为人的基本人格已经丧失,但其名誉、姓名、肖像中的社会性利益因素仍应当予以保护。当死者人格遭受侵害时,因死者人格权已消灭,受损害的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而原告所主张的祖辈“公号”系在宗族中为祖辈创设的名号,亦是后辈对祖辈的尊称。“公号”能否重复的问题并不涉及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也就不涉及死者的人格利益。本案系因农村事务引发的纠纷,其本质是宗族、宗祠文化下的产物。从发挥宗族、宗祠良性价值以及促进宗族成员和睦相处上着手,在不涉及违法犯罪的前提下,法院尊重宗族、宗祠在合法范围内的自治性,更符合农村的风俗习惯,也更有利于宗族、宗祠中优秀传统文化的发展。因此,祖辈“公号”能否重复问题,实质是宗族内部管理问题,应由宗族成员自行协商处理,在不触及法律划定的反面行为边界时,不适宜通过法院的民事审判程序来加以处理。

  司法裁判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唯一方式,道德规范、公序良俗、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亦在各自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与法律法规形成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存局面,共同打造美好和谐的社会治理体系。本案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显示了法院对传统民族文化的充分尊重,避免了激化村民内部矛盾,同时也引导当事人友善协商、遵守规则,弘扬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法律对人性本善的尊重和保护,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