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车公用出事故后诉请公司返还垫付赔偿金
甘肃镇原法院:员工有权追偿,公司应担责三成
2022-07-13 09:20: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建国
 

  随着车辆的普及,员工驾驶私家车为单位办事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可私车公用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买单?近日,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朱某系镇原某公司员工。2020年9月,应公司经理要求,朱某驾驶私家车前往公司领取材料,途中不慎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调解,朱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60万元。其中,朱某自付42万元,保险公司支付18万元。2021年10月,朱某以该交通事故系执行单位公务活动中发生为由,起诉要求某公司返还其垫付的42万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从动机、性质、目的,还是从行车轨迹来看,朱某驾驶私家车确实在执行公务活动,属私车公用。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朱某在其单位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经交管部门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履行完毕。对此法院认为,朱某在事发后能够主动担当,积极赔偿,对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应予肯定。

  朱某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时,某公司未曾参与。据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法院确定朱某应支付的赔偿金为418692.40元,该数额与朱某业已赔付的42万元基本相当。

  该起事故系朱某履行公司公务和驾车重大过失两大原因造成,朱某有权向某公司进行追偿。朱某向其所在公司追偿比例的确定为本案的焦点。

  法院认为,应综合考虑朱某的工作性质、事故责任、职业化程度、私车公用的必然性等因素,合理界定追偿比例。在该事故中,朱某因在危险路段未尽到注意义务,明显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朱某虽驾私车执行公务,但用私车拉运供水材料并非完成工作任务的唯一方式,故某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朱某与某公司过失比例为7∶3。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给付朱某交通肇事赔偿款12.6万元。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