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10月的某天晚上,刘某将自家轿车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第二天一早下楼发现其车窗被砸,车内物品、现金被盗。刘某随即报案,但事发地附近的监控摄像头存在故障,给案件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刘某认为自己已缴纳了物业费,财物被盗发生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事发时,附近的监控摄像头存在故障,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责任,应对修复车窗的损失2500元以及车内物品、现金合计16000元承担赔偿责任,可物业公司认为事出偶然,自身也尽到了日常安保的责任,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刘某将其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有义务做好公共安全防范,维护公共秩序,道路通行畅通,车辆停放有序,保障现有摄像头监测无故障。 刘某已履行了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车窗被损及车内财物被盗发生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抗辩其已尽到安保义务,并提交保安交接班记录、保安巡更记录等证据佐证,关于事故发生时,附近监控处于瘫痪状态的原因在于物业处于交接期,尚无机会核查各部件运行是否正常。
黄骅法院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依照合同约定交纳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依约保障小区摄像头监测无故障,导致刘某财产被盗或损坏后无法得到及时赔偿存有一定的过错,对于刘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在刘某的损失中,车内物品及现金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且刘某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实际金额,故该部分损失待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刘某可另行起诉。关于车窗修复费用,因有公安卷宗笔录及相关发票予以佐证,法院认定刘某的损失为2500元。故本案物业公司就刘某的损失承担500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业主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质上系业主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恰当分析双方之间合同履行的基础上,确认物业公司存在的过错程度,并依据该过错酌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业主亦可选择向其主张侵权责任。损害若系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物业服务管理者的物业公司尚应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单位:河北省黄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