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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是一名豪宅经纪人
最近刚好成交了
一套价值3000万元的豪宅
可却与卖房者在中介费上产生分歧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将卖房者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成交额的1%给付中介费。
案情回放
小刘是一名豪宅经纪人,虽然年纪不大,但专门从事豪宅单方代理已经好几年,颇有经验,在业内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最近又成交了一套豪宅,按照约定,卖房者需要支付1%的中介费,即给小刘31万元,但卖房者在支付小刘15万元后,就不愿再支付了。小刘将委托人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委托代理费用合计16万元。
原告诉称:豪宅经纪人虽然成交房产金额价值高,每单所获得的代理费较一般的房产中介要高,但是高额费用的背后的是高强度的工作。李女士是朋友介绍来的,李女士要出售的是一套独栋别墅,小区环境好,地理位置优越,但单套价值高,同期亦有同类型的房源出售,很难尽快高价售出房屋,为此小刘和李女士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李女士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给小刘作为中介费。为了能帮李女士顺利出售房产,小刘定制了专门的营销方案,对该套房产进行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在带客户看房时进行独家讲解、议价。历时8个月后,李女士以3000多万元的价格成功出售该房屋,并顺利如期拿到售房款。李女士支付了10万元之后,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又支付了5万元,仍有16万元未支付。
李女士辩称:原告小刘所说的代为宣传、带看房屋、议价这些事项确实是存在的,最终也成功成交了,之前也签过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1%的中介费。因为急于出售,虽然小刘帮忙议价,但最终的成交价格并不理想,这套别墅从委托到出售一共才花费8个月,相比于其他豪宅成交时间而言,算是非常短的。
结合整个交易过程中小刘作为房产经纪人对于交易的参与度、贡献度,总额31万元过高了,总额15万元较为合理。在和小刘的后续沟通过程中,已经提过减价的方案,小刘没有提异议,起诉前就已经付给小刘10万元,诉前调解时又付了小刘5万元,小刘的诉请没有道理。
法院认为
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详细查看双方之间聊天记录后发现,小刘多次向李女士夫妇催讨剩余的21万元中介费,李女士夫妇则明确表示结合小刘工作量,再付5万元比较合理,小刘没有提出异议,而是给李女士发了自己的银行卡号,并催促尽快转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当按约履行,但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应当视为小刘与李女士双方经过协商已经变更了之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中介费。李女士应当按约履行变更后的合同,及时支付剩余中介费5万元,但是直到本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李女士夫妇才支付5万元,显然属于逾期支付。
经过法官的释明,原告小刘认可当时因为自己急需用钱,所以确实同意了李女士的提议。李女士也表示愿意再付1万元,作为逾期付款的补偿。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李女士支付给小刘1万元后,小刘撤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应当秉持诚信,依约履行。
在“豪宅”交易市场,因买卖双方对于中介服务抱有较高期待或特殊要求,因此,豪宅房产经纪人应运而生。一般而言,高额的中介费应与客户维护成本、宣传介绍投入等相匹配。当事人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提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亦可采用微信等数据电文形式。在本案中,小刘对于李女士降低中介费的意思表示,以发送银行账户的行为形式予以认可,双方对于前委托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