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 因“典”而亮
2022-07-02 09:53: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胡雅茹
 

吕文灵作


  导读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自古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于个人而言就是基本的道德规范,于社会而言,是公序良俗,是维护社会和谐的纽带,是健康良性的社会运行必须具备的基础性原则。但社会生活中也会发生“拾金而昧”、商家“杀熟”、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不诚信的行为。为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梳理了与诚信原则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析理,旨在引导社会形成“倡导诚信行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氛围。

  拾得遗失物后丢弃要担责

  “五一”假期期间,萱萱在体育场附近玩耍时不慎丢失其电话手表。为了找回电话手表,其与母亲周女士到派出所报案。接警民警查看了监控录像,没有发现任何有用线索,案件陷入了僵局。

  几天后,萱萱发现电话手表抓拍到了一张人脸图,周女士立即将信息反馈给办案民警。通过侦查,民警锁定了三位“嫌疑人”蒋女士、张女士、夏先生。三位“嫌疑人”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一开始不承认拿了电话手表,后听到民警说只需要赔偿就松了口,道出了事情原委。

  原来,蒋女士在体育场附近捡到了电话手表,她折腾了半天也没打开,便顺手给了张女士。张女士拿着电话手表研究了一番,也没有打开,以为是坏的就扔进了垃圾桶。清洁工夏先生在清理垃圾时在垃圾桶底部发现该电话手表并在持有两天后再次将其丢弃。现案涉电话手表已经毁损灭失。

  在得知手表已经无法找回,三位相关人又不愿意赔偿后,周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重庆市垫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被告张女士、蒋女士在拾得遗失物后,未妥善保管致使遗失物毁损,有违法理,并与情理相悖;被告夏先生在垃圾桶里拾得案涉电话手表后再次丢弃,其主观上并无过错,夏先生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为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女士、蒋女士折价赔偿300元。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拾得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拾得遗失物前,法律抑或道德并未要求他人必须拾得的义务,但在其拾得并占有遗失物时,其就选择了承担法律上规定的拾得人应负的妥善保管并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并因此而享有向遗失物权利人主张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此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张女士、蒋女士拾得电话手表既无归还意愿,亦未妥善保管,致使电话手表毁损灭失,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夏先生系在垃圾桶内拾到该电话手表,根据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处于垃圾桶内的物品即为丢弃物,因此,夏先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审理法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寓情于法,法理相融,在张女士和蒋女士拾得又丢弃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判决二人向周女士赔偿一定损失,有利于弘扬正气,在全社会形成“路不拾遗”的道德风尚。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法典中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案由虽小,但实际生活中,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多有发生,若是处理不当则会引发纠纷。

  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可申请撤销

  卢先生与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订立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约定由该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在3个服务类别上代理注册“周老师快乐作文”商标。

  申请过程中,该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安排一名员工冒充“快乐营”公司谎称正在申请注册“曹老师快乐作文”商标,因与卢先生申请的商标较为近似未能核准,将以“其他方式”取得商标。该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又安排另一名员工在接到卢先生咨询电话时谎称“其他方式”可能为“曹老师快乐作文”的申请类别更多,则商标局很可能据此驳回类别申请较少的“周老师快乐作文”。

  出于对该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作为专业代理机构的信赖,卢先生又与该公司补充签订了20个类别申请的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用4万元。后该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又以同样方式诱导卢先生与其签订另外22个服务类别的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及办理版权登记的服务代理合同,并支付代理费5.65万元。察觉自己上当受骗后,卢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份商标代理合同并返还代理费用等。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先生无申请涉案20类注册商标的主观意思,签订涉案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遂作出了撤销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以欺诈手段同卢先生补充签订的后两份《知识产权服务委托协议》,全部返还因实施欺诈取得的财产,驳回卢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商标代理系较为专业的行业,卢先生作为社会一般人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赖,在某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冒充他人的“恐吓”后陷入错误认知,认为必须继续申请本案20类商标才能确保此前申请的商标获得注册,此种错误认知使得卢先生作出签订涉案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敬业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企业经营与发展的基石。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提供者应当秉持专业、谨慎的态度进行代理服务,但在愈发激烈的行业竞争下,部分企业有违专业操守和诚实信用,以欺诈、恐吓等不当手段牟取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既损害委托人利益,又损害行业良性竞争与发展,更破坏市场环境及社会风气。

  本案审理法院依法适用法律打击利用他人对专业机构信赖实施欺诈的不法行为,有助于整顿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中的“杀熟”乱象,也有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竞争环境,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发展注入崇敬专业、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法治正能量。

  售卖假冒二手货构成违约

  魏先生在某二手平台出售二手内存条两根,上传了该内存条的外观、标签型号照片,并附上了文字说明。周先生通过二手平台购买了前述内存条两根,到货后,检查了该内存条外观与魏先生展示的一致,并且在电脑上可以使用,遂于签收当日即在网上确认收货并付款。

  两个月后,周先生在品牌官网上查询发现,自己在魏先生处购买的内存条存在外观与内在不一致的问题,系假货。周先生随即联系魏先生,要求魏先生退货退款,但魏先生拒绝,周先生便诉至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魏先生未对内存条存在外观与内在不一致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品牌存在其所售卖的产品,且周先生在发现问题后立即通知了魏先生,已在合理期间提出了质量异议。因此,魏先生未向周先生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合格产品,构成违约,周先生主张退货、退款,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本案中,周先生已按合同约定向魏先生支付了货款,魏先生应当交付符合其展示及文字说明的产品给周先生。

  本案的审理、裁判,对优化二手商品交易的网络环境,保证货真价实,诚信交易,促进二手商品线上交易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以及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法官提醒,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数字化经济深入人心,网络买卖触手可及,使得社会个人闲置的二手商品通过网络平台流转起来,实现了资源的最大化、有效化利用。但运用网络平台鱼目混珠销售假货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例旨在提醒广大出卖人,在售卖闲置二手商品时,应当与出售全新一手商品一样,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对货物担负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在网络上对商品质量进行描述、说明的,交付的商品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要求。如该商品非正品或有质量瑕疵等问题,应予以明确指出、说明。同时,买家在购买时亦应当擦亮眼睛进行甄别,在收到货物后及时检验,并保留相关证据。

  售房隐瞒重要信息被判败诉

  罗先生与汤先生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合同约定汤先生夫妇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的一处房屋以市场价42万元出卖给罗先生。罗先生向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公司支付经纪服务佣金423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在案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1年之后,罗先生得知案涉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而此前汤先生夫妇并未告知罗先生及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公司该事实。罗先生认为汤先生夫妇隐瞒房屋重要信息,应属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由被告汤先生夫妇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契税、利息等损失,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汤先生夫妇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使罗先生违背其真实意愿以市场价购买该房屋,依法应认定为欺诈,故罗先生主张撤销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遂判决撤销罗先生与汤先生夫妇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汤先生夫妇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关损失,重庆某房屋信息咨询公司退还中介服务费。

  ■法官讲法典

  根据一般公众心理,房屋交易中,如果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往往直接影响房屋的交易价格和买受人的缔约意思。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信息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本案中,汤先生夫妇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未向罗先生告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使罗先生违背其真实意愿以市场价购买该房屋,案涉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购房人撤销案涉购房合同的请求,保护善良无害风俗中人民群众的朴素感情,并以公正裁判细化房屋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规则,对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