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贾佳)近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马庄桥人民法庭圆满化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件达成调解后,承办法官发放《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进行执行风险告知,当事人主动要求当场履行35万元房屋折价款的义务。
张某与王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份双方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3月生育一女儿。自2019年3月起,双方因家庭矛盾经常吵架生气,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张某曾先后于2020年2月、2021年10月向清丰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6月,张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三次向清丰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接收到该案件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沟通,在法院的主持下张某与王某就子女抚养、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等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在制作该案民事调解书时,承办法官将《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附在民事调解书后面,与民事调解书一并装订,一并送达。在向双方当事人发放民事调解书时,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就拒不履行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详细提示:当事人应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面临经济、信用、司法、刑事四个方面的执行风险,并将承担强制执行相关费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追究刑事责任等后果。
经过阐释,张某主动要求当场履行支付王某35万元房屋折价款的义务,双方当场进行了案款交接并表示今后均将严格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各自义务。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清丰县法院将执行风险告知前置,在调解书、判决书后加附《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风险告知书明确载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极大提高了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下一步,该院将把《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运用到调解、立案、审判各个环节,通过提前告知执行风险,从而达到促进立、审、执工作全面衔接,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这一最终目的,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