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砖厂生产过程中为节约成本,不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将废气直接排入外界,受到环保执法处罚10万元。该砖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重庆市开州区某砖厂主要从事页岩砖加工、销售,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及颗粒物等废气。2020年7月10日,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该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砖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配套的脱硫设施前端放置一块木挡板,未实际开机运行脱硫塔风机、氧化沉淀池循环泵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而是将废气通过另外管道直排大气中。经检查,该砖厂氧化沉淀池水呈酸性。随后开州环执支队认为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该砖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砖厂作为烧结砖瓦企业,在生产作业时应当运行的大气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实际未运行,导致废气未经处理便向大气直接排放,属于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受到法律惩戒,遂判决驳回该砖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砖厂不服,上诉至重庆二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州环执支队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适用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减缓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企业应尽的义务。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我国力争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控制碳排放总量,提倡节能减排,走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之路。本案排污企业位于渝东北三峡库区腹地,地处秦巴山脉,其生产原料主要系煤矸石。煤矸石在燃烧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气体,在增加碳排放的同时,还会形成酸雨破坏土壤、酸化水质,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企业应充分认识这一危害性,严格按照规定封闭原有直排点,设置并运行脱硫设备,做到达标排放,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人民法院在依法支持行政处罚的同时,亦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强化防范措施,加强监管,排除直排隐患,做好法治宣传,引导更多企业遵守国家规定、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以实际行动服务和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