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凌福然)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团购协议书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清:2017年10月,被告郑某甲作为合同乙方,与作为合同甲方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团购协议书》,为甲乙双方就认购本次推售物业所达成的预约合同等。2018年3月,被告郑某甲将上述团购协议书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原告曹某,曹某向郑某甲支付购房资格转让款223900元,协商当日,曹某按被告郑某甲的指示,向被告郑某乙银行转账共计支付了223900元。被告郑某甲后期与原告曹某前往案涉房产销售部门办理了《住宅团购协议书》合同乙方变更登记。
因该小区商品房始终未能交房,经原告曹某与被告郑某甲协商后,原告自行去该小区售楼处选购确定房源后,被告郑某乙帮助联系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曹某最终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8656.17元,购买了该小区另一套房及一个车位,之前预付的购房意向金150000元充抵该套住房的购房款。原告认为,其向被告郑某甲支付的购房转让款223900元抵扣实际购房款150000元后,被告郑某甲尚需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73900元,原、被告为此发生争议,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案涉《住宅团购协议书》约定,该协议书系预约合同。被告郑某甲将该预约合同约定的住宅购房指标,转让给原告曹某,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指标转让费223900元,双方至涉案房产销售部门变更登记了涉案团购协议书乙方身份信息,原告对该住宅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取得了可期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曹某与被告郑某甲之间的口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曹某现购买的该小区另一套房及车位,系被告协助原告获得购房优惠购得,之前预交的购房意向金亦抵充了原告的购房款,原告实现了其在该小区购房的合同目的,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郑某甲之间的口头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均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郑某甲向其返还购房指标转让费739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