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银行账户规避执行 男子及其公司拒执获刑
2022-06-01 16:21:08
中国法院网讯(周凌云 刘欢 方江琪)为规避法院执行,谢某将其公司收入60万元转入他人银行账户,用于其他支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单位某汽车公司罚金15000元。
谢某经营一家汽车公司,2020年11月25日,在开化法院主持调解下,谢某及其公司与余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谢某及其公司归还余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但谢某及其公司均未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本息,余某遂于2021年1月6日向开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催告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经调查发现,执行立案后,谢某经营该汽车公司共收入60万元,但谢某未将该收入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而是转入他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其他支出。开化法院遂将上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开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和被告单位某汽车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