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实施办法》,对于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据介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经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事件。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全文共计26条,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实施办法》要求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其次,《实施办法》指出封存措施要力求有效,特别强调电子数据也应当同步封存、加密、单独管理,并设置严格的查询权限。第三,《实施办法》要求查询程序力求严格,依法限制了单位查询主体,严格查询程序,明确了出具证明的形式,同时规范了查询出口。第四,《实施办法》要求责任追究力求到位,还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检察监督权。
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有助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加全面、准确的贯彻实施,有助于该项制度重要功能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