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2022-05-31 14:49:38 | 来源:北京日报 | 作者:高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涉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实施办法》规定,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包括: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同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此外,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还要求,封存的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权相关平台对接,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