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父母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优先考虑父母的经济能力,还是优先考虑孩子意愿?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充分尊重了孩子自己的意愿,最终依法判令:1、解除何某(男方)与白某(女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白某抚养,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
经审理查明,何某与白某婚后生育一女(现年10岁),何某系南昌铁路局职工,常年在火车上,夫妻双方聚少离多,且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感情逐渐淡薄。为此,白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孩子由白某抚养。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解除夫妻关系无异议,但均要求孩子的抚养权。男方何某称,其有正式工作,年收入15万元,且有房有车。本着对孩子以后的生活条件、经济保障、教育水平考虑,孩子应由男方何某抚养。女方白某称,其虽没有正式工作,但也准备做点小生意,生活慢慢会改善,且庭审中孩子表示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外公外婆也可一起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应优先考虑父母的经济条件还是孩子的意愿?法院认为,抚养权归属不应仅仅考虑经济条件,更应考虑孩子的意愿以及孩子同父母的感情基础。本案中,孩子现年10岁,自愿与女方生活,其与女方具备更深的感情基础,外公外婆也长期帮忙照顾孩子,而男方何某因工作性质不能更好照顾小孩,由女方白某抚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心身健康。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庭后表示,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权的评判,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应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成长环境、子女年龄、性别、意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