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芦溪法院审结一起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案件
2022-05-26 15:29: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文 彭琴
日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1月,在宋某(另案处理)从他人处获知走账的方法和平台后,纠集被告人余某、刘某等人在酒店、奶茶店等地实施走账,宋某先将相关人员的银行卡号上传走账平台,待网络诈骗而来的非法资金到账后,由其将到账资金通过火币Pro客户端以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购买虚拟币,再将虚拟币提现至imToken钱包并转给固定账号,如若购币未果,则将到账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账户转账转移,其他人输入支付密码等进行配合。被告人余某共转移了70800元,被告人刘某转移了6000元。
这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既帮助网络诈骗源头成功转移诈骗钱款,又让受害者或公安机关在发现被骗后第一时间难以追回或者有效挽回损失,还不利于社会稳定,危害性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帮助转移,价值总额达人民币70800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价值总额达人民币6000元;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余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其退缴部分涉案赃款,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二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二人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