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万能太)“曾某补偿邓某、陈某打井费用6000元,双方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近日,一起历时2年,历经民事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的邻里纠纷,在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携手调处下成功化解。
据介绍,邓某与陈某系系妯娌关系,均系乐安当地村民。2014年底,因修建高速公路,邓某、陈某房屋被当地政府征收,后两人在安置地建好房屋,并私自在已经被政府征收的公用地块上打了一口水井,同村村民曾某在未经邓某和陈某的同意下擅自掩埋了该水井。为此,邓某、陈某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曾某赔偿邓某、陈某打井各项费用1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曾某擅自掩埋邓某、陈某水井是违法行为,构成民事侵权,结合邓某、陈某打水井所花费用,判决曾某赔偿邓某、陈某打井损失7500元。
一审判决后,曾某不服,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陈某未经审批在公用地打井是违法行为且损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不在民法保护范畴内,判决驳回邓某、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后,邓某、陈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江西高院认为,邓某、陈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请不予支持,裁定驳回邓某、陈某的再审申请。随后,邓某、陈某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与该案二审法院抚州中院进行联系,就案件办理、矛盾化解等工作与抚州中院进行多次磋商。双方均认为,该案虽然案情简单,涉案金额不大,但是由于关系到邻里纠纷,如处理不当,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妥善处理。为此成立了联合工作组,检察院工作人员赴案发地实地考察了解案件详细经过,听取了申请检察监督的邓某、陈某的申请意见,了解邓某、陈某与曾某在村里的邻里关系等以及该村的人际关系和亲属关系。刚开始,邓某和陈某不同意调解,希望检察院能够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法院判决曾某赔偿邓某、陈某损失。检察官与邓某、陈某进行了沟通,站在人情、法理角度做工作,并邀请邓某的哥哥参与其中,经过大家共同努力,邓某和陈某同意参与协调,为化解矛盾打下了基础。
另一方面,抚州中院法官联系镇政府、该村委会,了解了该村的详细人员结构以及被申请人曾某的家庭状况,法官还获悉曾姓是该村大姓,村支书也是姓曾,而且与曾某具有亲戚关系。为此,邀请村支书一起出面与曾某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刚开始的时候,曾某坚决不同意协调,认为既然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就应该服从判决,而且邓某、陈某打井系违法行为,不应该获得赔偿。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从法律角度,村支书从维护邻里和睦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里关系等角度与曾某沟通,但是曾某虽然不大同意协调,但情绪上变得平稳。期间,法官得知曾某的族里兄弟为人和善,而且也同意和平化解此次纠纷,于是法官再次找到曾某族里兄弟,与其进行沟通,从国法、人情等角度讨论了该案,希望其能够做通曾某工作。在人民法院的多次电话沟通、当面沟通下,曾某族里兄弟同意协调处理本案,考虑到曾某外出务工未归,由曾某族里兄弟代替曾某参与协调。
就这样,经过法官和检察官几轮做工作,双方均有调解意向,遂再次邀请一审法院、镇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赶赴事发地共同参与协调,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最终,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双方对调解内容反复商榷,终于达成并履行了调解协议。